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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亚、刘丹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3〕2234-2235号)。刘亚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8月21日的工资18500元,刘丹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8月21日的工资32000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举证和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12月6日下午15时45分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房
联 系 人:陈美霞、冯可欣
联系电话:020-81377007
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