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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黎凤媚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3〕1758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3年10月20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申请人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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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