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敏(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94****0512):
本府受理你认为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行为违法,向本府邮寄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已于2023年10月8日做出荔湾府行复〔2023〕32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324号决定书”),决定依法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因与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注明的联系方式进行多次电话联系均未接通,本府于2023年10月12日向你申请书上注明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涂雨路****)邮寄324号决定书,妥投记录显示于2023年10月16日退回本府。2023年10月24日,本府分别向你申请书上地址以及身份证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村****组)再次邮寄324号决定书,妥投记录显示投递失败。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你亦无提供可接收文书的电子邮箱,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荔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领取本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