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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新实业)
发布时间: 2023-03-09 来源: 荔湾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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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GZYL22HG092032  采购包1(240L垃圾桶)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中新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马嘶工业区9号

  被投诉人1: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新基上村152号

  被投诉人2:广州宜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18楼

  四、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为环卫设备购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采购预算金额564.06万元,分2个采购包:采购包1(240L垃圾桶),预算金额418.88万元;采购包2(小型环卫车辆),预算金额145.18万元。代理机构于2022年10月21日发布招标公告,11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11月18日发布暂停公告。12月9日发布重启及更正公告, 12月27日开标和评审,12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2023年1月5日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采购包1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1月6日本机关收到代理机构《关于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YL22HG092032)采购包1(240L垃圾桶)中标结果调整的报告》。2023年1月13日投诉人对中标结果调整提出质疑。1月18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2月1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月2日作出《政府采购活动暂停通知书》。目前采购人已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采购合同未签订。

  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合同包1因广州宜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投标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助答复质疑进行复核后,对原评审结果进行调整,导致中标候选人排名改变和技术得分调整,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等相关法律程序不合法。2.要求代理机构分别告知我司在本项目合同包1中两次结果公告中,技术部分各详细评审项的得分情况,但在询问函答复中代理机构的回复却是“暂无相关事实依据予以支持”和“暂未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贵公司”。3. 本项目合同包1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作出答复,因中标结果发生变化并未按规定通知有关供应商(即本项目合同包1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中新实业有限公司)及相关被调整分数的供应商。我司认为该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法律程序上不合法。4. 代理机构广州宜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处理质疑答复时,出具的《质疑答复函》未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即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的内容并未包含质疑答复的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2、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包1(240L垃圾桶)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

  (三)处理本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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