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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谭伟丰、刘兆龙、张志伟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3〕2196、2239、2240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3年12月2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伟丰202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的工资差额3190.03元、支付申请人刘兆龙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日的工资差额544.24元、支付申请人张志伟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日的工资差额609.4元;二、驳回申请人谭伟丰的其余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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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