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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穗环荔解查(扣)〔2024〕2号)
发布时间: 2024-01-10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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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陈细朋[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道翠园路路口新动力汽车修理厂门口往南100米地块(北纬233’29”,东经11314’58”)无证照汽车维修场所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事发地: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道翠园路路口新动力汽车修理厂门口往南100米地块(北纬233’29”,东经11314’58”)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穗环荔查(扣)〔2023〕3号],对当事人的废矿物油、含油空桶等危险废物予以查封,具体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存放地点为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道翠园路路口新动力汽车修理厂门口往南100米地块,查封(扣押)期限三十日,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向我局提交《解封申请书》,1月8日复查,当事人已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现场未开展产生废矿物油、含油空桶等危险废物的机动车维修活动,并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开展产生废矿物油、含油空桶等危险废物的机动车维修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解除上述查封(扣押)。

  解除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详见已交由当事人保存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请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前凭本决定书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到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自行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59号

联系电话:020-81816764

邮政编码: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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