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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志文、张德林、李嘉裕、陈嘉年与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4〕225-228号)。申请人李志文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4日的工资16240元。申请人张德林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4日至2023年12月21日的工资8000元。申请人李嘉裕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的工资26299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申请人陈嘉年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28日的工资30000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举证和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2月27日下午4时00分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室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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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