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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杜团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4〕58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1月19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0月4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4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4742.22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71.11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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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