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华:
经查,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在“荔湾区德星路9号负一层A区1号铺”的正上偏北的首层位置加建一商铺(自编“GA1”铺),面积10.56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现由周红华实际占有,做商铺使用。本执法机关已于2021年3月28日依法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荔综违建处字﹝2021﹞22号)。责令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按相关要求自行拆除上述加建违建。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执法机关决定2024年2月5日开始对上述加建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请你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搬出相关财物。未搬出财物的,本执法机关将对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你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荔湾区长寿西路兴贤坊18号三楼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你承担。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荔城综强拆字〔2023〕1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果您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区行政复议中心一楼,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1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