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公告(王浩敏与广州米安悦产后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莉泽产后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广州莉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2-01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广州米安悦产后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莉泽产后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广州莉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浩敏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米安悦产后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和泽产后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市莉泽产后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莉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报销款、经济赔偿金、社保费、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3〕2374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1月18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3年8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份、7月份的工资、报销款和社会保险垫付费用合计18649.7元;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58元;四、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房  

  联 系 人:常馨、张倩怡

  联系电话:020-81377007

  

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