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源集团、荔湾发展集团、各受托监管部门,各委托监管企业: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24〕11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受托监管部门、荔源集团和荔湾发展集团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编制范围,组织好监管企业做好202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编报工作。
二、区属企业报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2023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二)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须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三)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合并及企业集团所属三级以上子企业(含三级)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档,通过统一报表系统报送。
三、各区属国企应于2024年2月29 日前完成《决算报告》工作。区财政局将于2024年3月上旬对各单位报送的决算数据进行线上验审,于 3月上旬对未通过线上验审的单位进行现场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PDF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