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附件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附图)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政 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穗荔府征前公〔2024〕3号
2023年12月1日,我区发布《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荔府征前公〔2023〕5号,以下简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需对《公告》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3.2375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均为建设用地3.2375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3.1929公顷(耕地2.6328公顷、园地0.0089公顷,其他农用地0.5512公顷)、建设用地0.0446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社会保障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按5.5万元/亩的标准计提,需计提资金共267.1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三、公告期限
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28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该项目已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本次补充公告涉及征收范围核减0.0007公顷,为3.2375公顷,补充公告不涉及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社保费标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及地类数据以本次补充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附图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公告在区政府网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主动公开)
附件 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237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现制定荔湾区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西郊村范围AL0204017、AL0204018地块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共3.2375公顷,其中农用地为3.1929公顷,建设用地为0.0446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一览表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备注:因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数据变化导致补偿金额调整的,在支付补偿款时重新计算补偿金额并作出差额补足。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征地范围内不存在青苗、地上附着物。
(三)农业人口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三、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留用地指标按留用地相关规定核定,留用地兑现方式以最终协商结果为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情况详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附件 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拟定广州市荔湾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荔湾区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西郊村范围AL0204017、AL0204018地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广州市荔湾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荔湾区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西郊村范围AL0204017、AL0204018地块)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二、征地社保费筹集。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提供情况,该项目征收我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面积共48.5625亩,其中0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目前征地双方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该项目征地社保费应按5.5万/亩的标准计提(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我区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51万元/亩乘以对应广州市五级十一档计提比例10%,因计算结果5.1万元/亩低于该档最低计提标准5.5万元/亩,按最低计提标准执行),其中0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按规定不计提征地社保费,需计提资金共267.1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四、征地社保费发放。一是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偿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被征地农户未按时提供的,由街道办事处按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送人社部门办理社保手续。二是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征地社保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一次性支付个人。
附件:征收土地及养老保障情况表
附件征收土地及养老保障情况表
单位:亩、万元
说明:1. 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5.5万元/亩,征地社保费计算结果向上取整,精确到百元。
2. 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