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石豪,林石杰::
经查,证载荔湾区光复南路淘沙氹5号,2层砖木结构。你们未经规划许可在上址房屋加建第三层建(构)筑物,面积21.65平方米(含不锈钢棚架8.7平方米)。根据《房地产平附图》、2009年7月修测地形图及询问笔录等证据,确定上述第三层建设于2009年7月之后,并于2016年进行维修。上述加建面积共计21.65平方米。
荔湾区城管执法局于2023年8月2日向你们公告送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荔综违建处字(2020)103号),责令你们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拆除上述加建的第三层建(构)筑物,整饰现场。上述公告于2023年11月2日到期,而你们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荔岭综城催字(2024)15001号]。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岭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杨巷路万钟东1号3楼,电话:020-81940833)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们在接到上述《催告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你们在催告履行期限即10日内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岭南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