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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曹宇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4〕476号)。曹宇要求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80310.38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举证和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4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
联 系 人:范康时、卢韵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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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