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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梁康金与广东健宁药业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15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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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健宁药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梁康金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4〕422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3月28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合计120121.04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房  

  联 系 人:颜奕丽、车文荟

  联系电话:020-81377007

  

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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