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
本委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州肤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南关于返还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4〕174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3月20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返还申请人代扣垫付的个人所得税235.22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返还申请人代扣垫付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4976.42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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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