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第六批荔湾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共计2处)及其保护措施予以公布。
一、对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报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二、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
三、在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周边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历史风貌的活动。
四、使用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须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内部特色装饰等。
五、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发现文物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时,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并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举报电话:020-81306288)。
六、如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上保护措施将同步调整更新。
特此通告。
附件:第六批荔湾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名单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5月7日
附件
第六批荔湾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