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那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家安诉被申请人广州那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4〕1962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11月1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的工资合计17185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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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