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第十八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地级以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2024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享受产前门诊检查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孕次300元。就医指南可在“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医保服务--办事指南--待遇简介处查询。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