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优惠服务待遇申报审核指引(2024年版)
发布时间: 2024-07-19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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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等5项人才配套政策的通知》(荔组通〔2022〕23号)中《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优惠服务实施办法》等文件。

  二、适用对象

  根据《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通过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全职高层次人才、柔性高层次人才和享受对应层次待遇的高层次人才。

  三、各项服务保障细则

  (一)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

  1.保障内容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分为A类(举办学术会议)、B类(参加学术会议)、C类(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

  2.A类培养资助(举办学术会议)

  (1)申请条件

  ①只受理A类人才申请,特别突出的B类人才且经3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的,也可提出申请。

  ②申请A类资助必须事前申报。

  ③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两年内可申请1次A类资助。

  ④学术交流活动应与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紧密相关。

  (2)补贴标准

  举办全国性(含以上)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0万元。

  3.B类培养资助(参加学术会议)

  (1)申请条件

  ①优先受理B、C、D、E类人才申请,A类人才因资金困难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资助申请。

  ②申请B类资助应事前申报,确因时间紧迫不能事前申报的,可于相关学术会议结束后的当年提出资助申请。

  ③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一年内可申请1次B类资助。

  ④符合《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优惠服务实施办法》中所指的学术会议、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的范畴。学术交流活动应与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紧密相关。

  (2)补贴标准

  ①论文被接收、并在国际(内)会议上宣读或作口头报告。

会议类型

资助标准

参加亚洲以外学术会议

资助最高2.5万元

参加亚洲(不含国内)学术会议

资助最高1.5万元

参加国内(含港澳台)学术会议

资助最高0.8万元

  ②参加会议,但不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作口头报告。

会议类型

资助标准

获邀参加亚洲以外学术会议

资助最高1.25万元

获邀参加亚洲(不含国内)学术会议

资助最高0.75万元

获邀参加国内(含港澳台)学术会议

资助最高0.4万元

  4.C类培养资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

  (1)申请条件

  ①优先受理B、C、D、E类人才申请,A类人才因资金困难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资助申请。

  ②申请C类资助可于事前或事后申报。

  ③发表论文需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署名,在相关研究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④出版著作需以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应的著作。

  (2)补贴标准

  管理期内每位高层次人才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管理期内每位人才的B、C类资助限额:

人才类型

B、C类资助标准

A类人才

管理期内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B类人才

管理期内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C类人才

管理期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D类人才

管理期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类人才

管理期内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时间:每年8月15日前。

  (1)申请:申请人提交下一年度资助计划、《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后送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2)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对材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通过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和资助项目;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专家评审: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4)批准:区人力社保局于当年12月15日前通过所在单位向申请人发出批准资助通知,由所在单位根据批准资助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

  (5)核销:次年10月15日前办理培养资助核销手续。已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A、B类申请在学术会议活动结束后,C类申请在学术著作出版后,由申请人提交活动的总结报告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总结报告,交区人力社保局办理核销手续,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后,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发放。

  6.申请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1)《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年度培养资助计划;(原件)

  (3)《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7.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经费支持

  (1)保障内容

  支持本区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传帮带培养创新人才。

  (2)申请条件

  ①以建站依托单位为申报主体,与相关领域1名或1名以上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签约,建立长期(三年及以上)稳定的合作关系。

  ②申报主体在荔湾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具备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③拥有国家或省、市科协授予“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牌匾的国家级或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④申请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院士专家工作站应聚焦我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需求,有明确的研究课题,持续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

  (3)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开办经费支持。

  (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时间:每年8月15日前。

  ①申请:申请主体填写《荔湾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支持经费申报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先后送区行政主管部门、区科协初审并签署推荐审核意见。

  ②审核:由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资格以及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公示:经审核同意的通过名单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④拨付: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一次性发放。

  (5)申请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①《荔湾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支持经费申报书》;(原件一式三份)

  ②建站单位营业执照(企业提供)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复印件)

  ③国家或省、市科协建立“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的文件;(复印件)

  ④国家或省、市科协颁发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证书》;(复印件)

  ⑤建站单位与院士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须以院士本人签字为准)

  ⑥项目计划书。(复印件)

  (6)有关事项说明

  ①资助经费须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原则上至少50%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支出,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剩余经费对项目支出科目及比例不设限制。

  ②已获建站经费资助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有效期满后,不再重复给予建站经费资助。

  ③根据《广东省科协关于落实“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的通知》(粤科协学〔2020〕4号)规定,被撤站和摘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享受区高层次人才“院士工作站经费支持”项目。

  (二)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服务

  1.保障内容

  住房服务保障项目:安家补贴、租金补贴(分为租住其他房源租金补贴、租住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租住荔湾区人才公寓。

  2.安家补贴

  (1)申请条件

  ①在广州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住房货币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

  ②未享受过中央、省、市提供的购房及其他同等优惠政策。

  ③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或预告登记证书的预购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④在2022年4月29日(荔组通〔2022〕23号印发实施时间)后购买商品住宅的区高层次人才。

  ⑤所购商品住宅须在广州市范围内。

  (2)补贴标准

人才类型

补贴标准

A类人才

50万元

B类人才

30万元

C类人才

20万元

D类人才

10万元

E类人才

1万元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时间:每年5月开放申请。

  ①申请:申请人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服务申请表》,交所在单位预审后提交区人力社保局。

  ②初审:区人力社保局依职能对申请人的人才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齐备性、合法性进行初审。

  ③复审:区住房建设园林局依职能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如是否在广州市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或参加过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复审。

  ④公示:复核结果由区住房建设园林局通过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5天)。

  ⑤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建设园林局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⑥发放:区住房建设园林局按程序报批后,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发放(5年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4)申请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①《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服务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②《申请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服务承诺书》;(原件)

  ③《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⑤经鉴定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银行卡等材料。(复印件)

  3.租金补贴(自行租住其他房源)

  (1)申请条件

  ①在广州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住房货币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

  ②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及广州市其他各区提供的购房、租房及其他同等优惠政策。

  ③处于管理期内,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购买商品住宅、未申请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未租住荔湾区人才公寓,自行租住在其他房源的高层次人才,租住时间需满1年。

  ④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必须为区高层次人才本人。

  ⑤申请租金补贴的住房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时间不超过5年。

  (2)补贴标准

人才类型

补贴标准

补贴比例

月租金补贴封顶金额

A类人才

100%

8000元

B类人才

90%

7000元

C类人才

80%

5000元

D类人才

70%

3000元

E类人才

60%

1000元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时间:每年5月开放申请。

  ①申请:申请人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服务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预审后提交区人力社保局。

  ②初审:区人力社保局依职能对申请人的人才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齐备性、合法性进行初审。

  ③复审:区住房建设园林局依职能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如是否在广州市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或参加过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复审。

  ④公示:复核结果由区住房建设园林局通过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5天)。

  ⑤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建设园林局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⑥发放:区住房建设园林局按程序报批后,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发放(5年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4)申请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①《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服务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②《申请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服务承诺书》;(原件)

  ③《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

  ④租住满1年的交款明细(或发票);(复印件)

  ⑤申请人承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登记相关材料(复

  印件)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银行卡等材料。(复印件)

  4.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

  (1)申请条件

  ①符合《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经审核后租住荔湾区人才公寓满1年的承租人。

  ②处于管理期内,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购买商品住宅、未享受区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租金补贴,以及未享受其他人才住房实物奖励、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货币形式补贴。

  (2)补贴标准

  ①区高层次人才补贴标准:可申请不超过150平方米、最长5年最高100%租金补贴

人才类型

补贴标准

租金补贴比例

月租金补贴封顶金额

A类人才

100%

8000元

B类人才

90%

7000元

C类人才

80%

5000元

D类人才

70%

3000元

E类人才

60%

1000元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时间:每年4月、10月开放申请。

  ①申请。承租人按要求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②预审。用人单位对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并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③初审。承租人或承租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相应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④复核。承租人或承租单位将申请材料递交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窗口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⑤研究确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区商务投促局对区人力社保局复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研究确定。

  ⑥发放补贴。经七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符合申请资格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发放补贴。

  (4)申请材料

  区高层次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的:

  ①《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

  ②租住荔湾区人才公寓满1年的交款明细(或发票);

  ③承租人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

  ④承租人的社保明细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银行卡等材料。

  区高层次人才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的:

  ①《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

  ②租住荔湾区人才公寓满1年的交款明细(或发票);

  ③承租单位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

  ④承租人向承租单位承租的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

  ⑤承租人的社保明细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银行卡等材料。

  (5)有关事项说明

  ①如同一单位有符合条件的2位人才合租一套人才公寓,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每位承租人的补贴面积不超过应享受面积的80%。如是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每位承租人应享受面积累加值的80%。

  ②每年4月和10月开放申请。按照合同签订日期起算,租住每满1个年度后,须在最近的申请期进行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满首个年度后,自第2个年度起,无论租住是否满1个完整年度,每次申请均需在完整年度期满时进行,且须在最近的申请期进行申请。

  ③如申请人存在违反《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实施规定>的通知》(荔人社规〔2022〕1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不给予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已给予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的,由区人力社保局追缴其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

  5.租赁荔湾区人才公寓

  租赁区人才公寓常年接受申请,申请人根据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享受人才公寓优惠政策,由区住房建设园林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一对一咨询和租赁指引服务。

  (三)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保障

  1.申请条件

  处于管理期内的区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

  2.保障内容

  为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设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定期组织安排健康检查,并按比例为A、B、C类人才报销治病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3.保障标准

  1.保健检查标准:根据区卫生健康局制定的政策实施。

  2.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根据区卫生健康局制定的政策实施。

  4.办理流程

  根据区卫生健康局制定的政策实施。

  5.组织实施部门

  1.由区卫生健康局每年定期组织区A、B、C类人才开展健康检查,建立高层次人才电子健康档案,保健体检费用纳入区卫生健康局年度预算编制。

  2.由区卫生健康局制定区高层次人才“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报销”保障项目的办理流程指引,并负责受理、审核相关高层次人才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保障

  1.申请条件

  (1)管理期内区高层次人才;

  (2)申请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在荔湾区内。

  2.保障内容

  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转学优惠待遇服务。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时间:每年5月(须在区招生方案公布后)

  (1)申请。申请人填写入学或转学申请表,并提供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报区人力社保局。
(2)初审:有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需求的,申请材料由区人力社保局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
(3)复审: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对人才条件进行复审,审批同意后转至区人力社保局汇总名单。
(4)安排学位:区人力社保局将汇总名单、个人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安排学位。

  4.申请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1)《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或《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如属于申请条件中其他类型人才,提供广东省优粤卡其他相关人才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本首页、个人页;(复印件)

  (4)如申请人或配偶有自有房产,则提供房产证;如无自有房产,则提供租房合同或居住证。(复印件)

  5.有关事项说明

  (1)获得国家、省、市等较高层次人才称号的人才以及广东省优粤卡持卡人,且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在荔湾区内的,可同等享受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保障。

  (2)省市属学校、区属新样态学校、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不作为政策照顾安排学校。

  (3)凡符合我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报名条件的幼儿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 “荔湾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招生服务平台”(http://59.42.21.109/lwyebm),填写基本信息和电脑派位志愿,进行实名制注册,完成网上报名。

  (4)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于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网址:https://zs.gzeducms.cn)填写报名信息,并确保登记有效。

  (5)按目前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初中阶段非户籍生从外市转入没有三年完整学籍将不能参加广州市公办普通高中的录取;户籍生转学将影响该生参加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名额分配。

  (五)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服务保障

  1.申请条件

  管理期内A类、B类、C类人才的配偶当前不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

  2.保障内容

  (1)推荐就业。建立健全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信息库,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对召开专场招聘会的机构,按每个摊位200元标准给予专项补贴。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一人给予200元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区人力社保局年度预算编制。

  (2)对应安排。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或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可视情况推荐安排到区相关单位工作。

  (3)就业援助。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存在特殊情况的,纳入我区就业援助体系,由区人力社保局优先协助其就业问题。

  (4)扶持补贴。鼓励高层次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时间:全年。

  (1)区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或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①申请:申请人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报区人力社保局。

  ②受理: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转任或调动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先报区委编办核实区各单位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后,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审批。

  ③审批统筹: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审批并加具意见后,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属单位推荐。

  ④商调:达成双选意向且符合有关要求的,由接收单位按程序办理公务员转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调动手续。

  (2)区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其他人员:

  ①申请:申请人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报区人力社保局。

  ②协助就业:由区人力社保局局属人才服务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社保局。由区人力社保局统筹安排局属就业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以及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建设中心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就业条件和意愿,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推荐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4.申请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1.《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

  3.高层次人才身份证、高层次人才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4.高层次人才配偶个人简历(如为公务员,请同时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如为事业单位人员,请同时提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如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请同时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有关说明

  1.申报人须无违法违纪记录(行为)、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情况。审核各项优惠待遇时,区人力社保局将视情就申报材料发函至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相关单位查询申报人上述情况。

  2.各项资金补贴为税前金额,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按规定时间段发放。申请获批后,由区资金拨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申请人的荔湾英才卡账户。申请人尚未办理完成英才卡的应办理英才卡后提交申请;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英才卡的,可使用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

  3.安家补贴和租金补贴应在完成人才遴选60个月内提出首次申请,补贴时间自首次符合并获批补贴申报条件当月起连续计算,申报周期须连续,不可间断享受。未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申报时段的补贴。

  4.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

  5.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年度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安家补贴,并从补贴总额中扣除之前已多领取的补贴金额;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依照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规定调整至新标准的公寓。

  6.发放安家补贴或租金补贴期间,高层次人才调离本区的,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停发未发放部分。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安家补贴或租金补贴未发放完毕且未继续在本区工作的,停发未发放部分。

  7.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度起停发安家补贴或租金补贴。

  8.各项区高层次优惠服务待遇申请需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如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如已获得经费支持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法律责任。

  9.根据《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申报人存在应调整出区高层次人才管理名单的情况,或不在管理期内的,不享受各项优惠服务待遇,停发相关物质待遇。

  10.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11.上述所涉及的政策文件和办理要求,如国家、省、市、区另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12.本指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荔湾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六、服务申请受理部门和办公信息

  (一)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服务范围: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安家补贴、租金补贴(含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荔湾区人才公寓申请、配偶协助就业、子女入学服务、荔湾英才卡申领等优惠服务。

  2.受理地址:荔湾区逢源路127号203室荔湾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3.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4.联系电话:(020)81376119

  5.电子邮箱:lwgccrc@163.com

  (二)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1.受理服务范围:荔湾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和房源信息咨询。

  2.受理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

  3.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4.联系电话:(020)81822436

  5.电子邮箱:lwzjfgk@126.com

  (三)荔湾区卫生健康局

  1.受理服务范围: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保障业务办理咨询。

  2.受理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塞坝路3号侧座(人事科)

  3.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4.联系电话:(020)81894442

  5.电子邮箱:lwwsjkrsk@gz.gov.cn

  附件:1.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docx

      2.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服务申请表.docx 

      3.申请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服务承诺书.docx

      4.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docx

      5-1.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docx

      5-2.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申请表.docx

      6.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docx

      7.荔湾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支持经费申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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