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荔)征〔2019〕3号)
发布时间: 2019-07-11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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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粤府土审(02)201959号文批复,同意将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0.3782公顷(折合约5.673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110千伏河沙变电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荔湾区大坦沙,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图幅号:228-30-1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3782公顷(折合约5.6730亩),其中:耕地0.1632公顷(折合约2.4480亩)、其他农用地0.1259公顷(折合约1.8885亩)、建设用地0.0891公顷(折合约1.33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
 
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西郊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水田

  0.1323

  土地补偿费

  321.4120

  42.5228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0.7060

  21.261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水浇地

  0.0309

  土地补偿费

  241.0590

  7.4487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0.7060

  4.9658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

  农用地

  0.1259

  土地补偿费

  200.8825

  25.2911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0.7060

  20.2329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0891

  土地补偿费

  281.2355

  25.0581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其他费用

  青苗补偿费

  合计20.0797万元,由被征地联社按照实际清点结果,依照《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实施补偿。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0.3782公顷

  166.8605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9715日至
  2019
726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联系人:黄昊翔,电话:81822437

  2019729
 
201982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711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www.gzlpc.gov.cn/)和广州市荔湾网(http://www.lw.gov.cn)公布)

征地公告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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