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粤府土审(02)〔2019〕59号文批复,同意将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0.3782公顷(折合约5.673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110千伏河沙变电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荔湾区大坦沙,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图幅号:228-30-1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3782公顷(折合约5.6730亩),其中:耕地0.1632公顷(折合约2.4480亩)、其他农用地0.1259公顷(折合约1.8885亩)、建设用地0.0891公顷(折合约1.33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11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www.gzlpc.gov.cn/)和广州市荔湾网(http://www.lw.gov.cn)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