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征地预公告(荔国土征预字 〔2011〕 1号)
发布时间: 2011-02-14 来源: 区规划资源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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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详见公告附图):荔湾区大坦沙

  二、拟征地的规划用途:110千伏河沙变电站工程(供电用地〔U12〕)

  三、预征地面积:本次拟预征土地总面积为0.3782公顷(合5.673亩)。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被征地农民和其它安置措施。

  (三)本局根据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联系人:宋晓婧,联系电话:8168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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