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荔)征〔2019〕3号)
发布时间: 2019-07-11 来源: 区规划资源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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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粤府土审(02)〔2019〕59号文批复,同意将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0.3782公顷(折合约5.673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110千伏河沙变电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荔湾区大坦沙,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图幅号:228-30-1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3782公顷(折合约5.6730亩),其中:耕地0.1632公顷(折合约2.4480亩)、其他农用地0.1259公顷(折合约1.8885亩)、建设用地0.0891公顷(折合约1.33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
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西郊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水田

0.1323

土地补偿费

321.4120

42.5228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0.7060

21.261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水浇地

0.0309

土地补偿费

241.0590

7.4487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0.7060

4.9658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

农用地

0.1259

土地补偿费

200.8825

25.2911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0.7060

20.2329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0891

土地补偿费

281.2355

25.0581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其他费用

青苗补偿费

合计20.0797万元,由被征地联社按照实际清点结果,依照《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实施补偿。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合    计

0.3782公顷

166.8605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9年7月15日至
2019年7月26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联系人:黄昊翔,电话:81822437)

2019年7月29日
至2019年8月2日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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