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荔湾区低保低收入人员医疗门诊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17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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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2014〕46号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荔湾区低保低收入人员医疗门诊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区卫生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联系人:何一鸣;联系电话:020—81566529)

 

荔湾区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医疗门诊优惠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民心工程,加大对我区特困群体帮扶力度,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群体的关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荔湾区的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

第二条  特困人员可享受以下具体优惠措施:

(一)在定点优惠医疗机构就诊免挂号费和诊金。

(二)每名特困人员每年度可享受1次一般体格检查、血常规、胸部透视、心电图、血脂四项和空腹血糖共六项检查费用减免50%的优惠。如临床诊疗确需再作检查的,凭诊疗证明以上检查项目优惠可多享受1次。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先为地段内60岁以上且患重大疾病的特困人员免费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28家定点优惠医疗机构:

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荔湾区人民医院、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荔湾区第三人民医院、荔湾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市慈善医院、华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花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津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岭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宝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虹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逢源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源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前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桥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花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冲口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鹤洞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漖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茶滘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石围塘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昌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为:

(一)急性心肌梗塞;(二)脑中风(急性期);(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恶性肿瘤;(五)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六)急性重症肝炎;(七)严重脑外伤;(八)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九)血液病;(十)重度精神病;(十一)消化道出血;(十二)心力衰竭;(十三)呼吸衰竭;(十四)严重的意外创伤;(十五)脑血管意外康复期;(十六)慢性全身衰竭;(十七)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十八)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十九)糖尿病;(二十)哮喘;(二十一)肺气肿;(二十二)高血压;(二十三)红斑狼疮;(二十四)帕金森;(二十五)类风湿性关节炎;(二十六)冠心病。

第五条  特困人员凭“特困人员就诊优惠卡”到定点优惠医疗机构挂号处核实并领取门诊优惠相关挂号单据,持相关挂号单据就诊、缴费,享受相应优惠措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组织实施。

区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发放特困人员就诊优惠卡,负责监督、指导定点优惠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  定点优惠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优惠就诊人次上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每半年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八条  实施本优惠办法所需的资金由区财政、定点优惠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分担。其中:区财政分担85%,定点优惠医疗机构分担15%。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应组成联合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办法所需资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定点优惠医疗机构应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强化责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法追究单位及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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