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荔法罚〔2023〕6号)
发布时间: 2023-10-08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当事人:广州炎华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94098431N

法定代表人:缪碧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埗西村兴南大道33号A栋619A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2023年7月2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河南侧广州市荔湾区羊城食品厂地块现场检查由当事人承建的渠箱及泵站闸站迁改工程项目,检查时现场正在进行渠箱迁改施工作业,检测人员同步对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尾气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A202307234)结果显示,挖掘机(型号:HD450VII、出厂编号:4507466)光吸收系数最大值检测值为4.52m-1,平均值为4.31m-1;挖掘机(型号为HD820III、出厂编号:KWJ93701F60008109)光吸收系数最大值检测值为3.80m-1,平均值为3.45m-1,均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0.8m-1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环荔罚告〔2023〕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千元。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到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