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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穗环荔解查(扣)〔2023〕1号
发布时间: 2023-11-06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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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长青汽车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418620628             

地  址: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8号1207自编B房              

事发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水闸南工业区9号地块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穗环荔查(扣)〔2023〕1号],对当事人的废矿物油、含油空桶等危险废物予以查封,具体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存放地点为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水闸南工业区9号地块,查封(扣押)期限三十日,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交《解封申请书》,10月31日复查,当事人已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解除上述查封(扣押)。

  解除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详见已交由当事人保存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请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前凭本决定书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到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自行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59号

联系电话:020-81816764

邮政编码: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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