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黄勇(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道翠园路路口新动力汽车修理厂门口往南80米地块(北纬23。3'28",东经113。15'1")无证照汽车维修场所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事发地: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道翠园路路口新动力汽车修理厂门口往南80米地块(北纬23。3'28",东经113。15'1")
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租用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道翠园路路口新动力汽车修理厂门口往南80米的地块从事车辆维修服务,该地块东南角一临时搭建隔间内随意存放有废矿物油、含油空桶等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且未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非法转移的风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废矿物油、含油空桶等危险废物予以查封,具体详见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2024年1月3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在此期间,对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道翠园路路口新动力汽车修理厂门口往南80米地块。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59号
联系电话:020-81816764
邮政编码:510000
附件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当事人: 黄勇(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道翠园路路口新动力汽车修理厂门口往南80米地块(北纬23。3'28",东经113。15'1")无证照汽车维修场所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黄勇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详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