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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荔)法罚〔2024〕1号)
发布时间: 2024-02-08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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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州市荔供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第九金属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QGDL0Y  

负责人:罗志升  

营业场所:广州市荔湾区裕海路14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2023年10月2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裕海路14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主要从事废铁收集压缩,收集后运送钢铁厂制造钢材。主要设备有1台打包机、3台挖掘机,主要工艺:废旧金属-压缩-打包-出厂。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我局委托荔湾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进行了噪声监测。根据《监测报告》(荔环境监测(声)字[2023]第(0008)号),当事人南界外1米噪声值为62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排放限值60dB(A)。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环荔罚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月2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我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整改,并立即开启员工会议,要求员工在工作时尽量轻拿轻放,避免造成过大的音量而影响到周边的人员与工厂,并且马上在临界厂围墙上贴上隔音棉等,以此来降低机器工作时产生的音量。2、本公司委托广州市精翱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厂界噪音进行监测,结果均为60以下,达到标准值以下。3、希望从轻或减免处罚。”

  2023年12月21日,我局委托荔湾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外排噪声进行复测,结果显示达标。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当事人确有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且不符合《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所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予以处罚。虽当事人已采取整改措施并已达标排放,但本案告知处罚金额已是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因此对当事人申请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及《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1.5.3的规定,我局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贰万元。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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