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18日

区检察院办理的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品案
入选广东省检察机关维护食品药品消费公益诉讼经典案例之一
发布时间: 2020-05-12 来源: 区检察院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近期,在广东省检察机关公布的广东省检察机关维护食品药品消费公益诉讼经典案例中,区检察院上报的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品案入选为经典案例,该案办案经验被省检察院推广。

  2018年初,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查明,李某聪、余某锋利用网络大量销售假冒某品牌减肥产品。经鉴定,涉案产品含有法律禁止添加入食品的西布曲明、酚酞、大黄素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长期食用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李某聪通过网络销售上述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共计21.638212万元;余某锋通过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共计16.154704万元。区检察院在进行刑事案件审查的同时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加强保健品市场监管。同时,于2018年8月16日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9月26日,区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就本案涉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处二人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2018年12月24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同时判处二人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6.38212万元、161.54704万元,并判令二人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主动作为,针对该案涉及的网络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问题实现刑事、行政、民事三责同追,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对同类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充分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