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8年,荔湾区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荔府规〔2018〕3号),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涵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领域。2019年机构改革后,由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并于同年联合区财政局出台《广州市荔湾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为落实好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任务,进一步明确我局在机构改革后承接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发挥好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管、引导作用,有效推进我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结合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在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0〕1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扶持范围及标准、资金预算与拨付、项目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办法》的制订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使用和管理原则、绩效目标、扶持方式等内容。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方职责,包括区财政局、区知识产权局、用款单位的职责。
(三)第三章扶持范围及标准(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明确扶持种类、扶持范围、申报主体资格、项目申报限制、具体项目内容和扶持标准等。
(四)第四章资金预算与拨付(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细化、拨付方式、使用范围等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五)第五章项目执行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六条)。主要明确项目受理和审核权限、管理程序、专家评审、公示、合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项目终止等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六)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主要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资金监督、绩效评价、岗位防控和信息公开等相关要求。
(七)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明确《办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日期。
四、主要创新
(一)变更专项资金名称,扩大扶持范围。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新情况,本次政策制定中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变更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由专利逐步向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扩展;同时严格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有关文件精神,取消对专利授权的财政资助。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运用、保护、服务工作的政策扶持,体现对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新增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同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等单位的政策扶持;新增各级知识产权奖项、获奖类别、认定项目等配套奖励,并调整各级别奖励的对应配套金额;新增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培育扶持;新增对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研发机构落户荔湾区的奖励;新增对知识产权交易扶持;新增对知识产权维权扶持;新增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扶持;新增“重点工作项目”,对年度区域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任务予以支持。
(三)保留符合荔湾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扶持内容并作出调整。保留对发明专利产业化的扶持内容,并对扶持对象、扶持数量及扶持标准进行调整;保留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扶持内容,并对扶持标准及扶持限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