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 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25 来源: 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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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教规〔2024〕2号

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 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区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或区来穗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 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联系人:区教育局、区来穗局,联系电话:81942281、81376169)



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在我市就业、创业、生活、就学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广州市居住、广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持有在广州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来穗人员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学位,适用本办法。

  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和区政策性照顾学生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当年市、区中小学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区积分制入学时,须持有在广州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2.在我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创业);3.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4.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具有我区小学六年级学籍。

  其随迁子女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截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为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第四条  关于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或其配偶或随迁子女在我区拥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佐证材料之一。

  (二)申请人在我区租赁住房的(房屋产权性质必须为居住用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已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注:非居住用途租赁住房已经获得区政府批准并改造完成的“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可视为居住用途的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我市服务单位提供的住所居住的,提供服务单位出具的在我区居住的佐证材料,以及单位宿舍用房产权、租赁备案佐证材料。

  不属于以上合法稳定住所规定的三种类型的,不可作为申请人的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关于合法稳定就业(创业)是指:申请人提供在我区范围内(含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住所地在我区的用人单位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参保证明(或社保缴费清单);或提供在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的营业执照或工商企业登记证(须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注册并按要求填报资料,取得积分分值后,才能参加当年荔湾区积分制入学申请。积分制入学是按照《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表”,见附件),对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的同一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标体系表计算、排序,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公示积分结果。

  积分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长先后排名;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长也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月数先后排名。

  第七条  积分制入学申请流程:

  (一)申请报名参加荔湾区积分制入学的申请人,须提前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https://djf.lsj.gz.gov.cn/bjfpublic/#/login)申请积分并获得核定分值。

  (二)申请人取得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积分后,按当年积分入学日程表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网上申请系统”注册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资料图片,并在系统确认提交。系统开放时间和入口将通过“荔湾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公布。各街道积分入学受理点预审通过后,按规定下载打印《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或就业地所属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积分入学受理窗口进行初审。

  (三)积分入学审核:区来穗局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依照各自单位的业务职责对来穗人员申请积分入学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区相关单位进行会审。

  (四)积分公示及申诉。区来穗局将符合入学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积分情况通过“荔湾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对本人公示的积分情况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于公示期间在积分入学系统补充材料证明提交异议申诉,由原街道积分入学受理点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复核。

  备注:仅限于对申请条件及区积分进行异议申诉。因市积分已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确认,提交入学申请后,除附件中的减分指标外,其他指标不再接受异议复核。

  (五)公布招生计划。区来穗局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积分人名单移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在“荔湾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公布当年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本行政区域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并对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名单进行公示。

  第一批:截至积分入学申请结束前在我区连续稳定居住(即购房或租赁)并在我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5年、在我区劳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的来穗人员(申请初中学位的,其随迁子女须具有我区小学学籍),其适龄子女优先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第二批:不符合第一批条件的来穗人员,按当年积分入学招生人数、积分高低顺序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位。

  (六)填报志愿。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申请人于规定时间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志愿。逾期未上网填报志愿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七)安排学位。区教育局根据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申请人积分入学受理点所属街道分片(即:以珠江为界分南北两片,其中:原荔湾地区与大坦沙岛为北片,原芳村地区为南片)安排学位,并按照来穗人员积分计算结果以及申请人的入学志愿进行电脑派位。优先招收第一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招收完第一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后,根据当年招生人数招收第二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

  (八)学位确认。申请人按照积分入学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录取结果,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九)报到注册。随迁子女须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该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以上各流程时间节点以区教育局当年公布的《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日程表》为准。

  第八条  由区教育局和区来穗局负责统筹指导开展本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顺利推进。

  区教育局:负责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报系统开发和维护,申请、使用积分入学所需的工作经费;负责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学籍的审核,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制定招生计划。结合来穗人员的积分、志愿等因素统筹安排学位。

  区来穗局:负责统筹指导各街道开展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报名受理工作,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各街道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法计算和公示积分结果,将公示无异议的积分制入学名单交至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报系统等工作专项经费。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负责审核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佐证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商事登记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户籍及身份证材料。

  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审核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合法住所材料。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来穗人员积分制入学申请并进行预审、初审,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异议复核工作。

  第九条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录取到公办学校的,直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录取到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按有关规定扣减学杂费。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区教育局不再受理该生转学至区内其他学校的申请。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学校的积分制入学。

  第十一条 不参加积分制入学、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自行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申请入学。

  第十二条 来穗人员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及证件、证书、相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已发放的补贴需退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荔湾区教育局监督及举报电话:020-81958161

  荔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监督及举报电话:020-81376169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遇到相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化,由区教育局、区来穗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荔教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注

基础指标

1

合法稳定住所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8分;

    2.在广州市累计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20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2

合法稳定就业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2分。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计2分。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年限。


3

年龄

    1.18—40周岁(含40周岁)(30分);

2.4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

不满一岁)少加2分。

动态调整,最低为0分。

加分指标

1

文化

程度

    1.本科及以上学历(30分);

    2.专科(含高职)(20分);

3.高中(含中职)(10分)。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2

技术

能力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0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1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5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5分)。

职业资格包括职业技能等级,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3

创新

能力

    1.近5年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生变更的,不予积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积分。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加分指标

4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行业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1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20分。


5

社会服务和公益

    1.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近5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

服务(每满50小时计2分)。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6

纳税

情况

    1.对普通劳动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3万—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1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分)。

   (3)近1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加分指标

7

表彰

奖项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5.个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30分)。

    6.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3.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6)不受上述限制。

减分指标

1

信用

情况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10分。

    1.适用于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2.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2

违法违规情况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2.近5年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积分制住房保障或仅申请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区域指标

1

区域加分(最高为30分,可以累计,但不能超30分;本积分在我区积分入学系统申请)

    在我区连续稳定居住(购房或租赁)并在我区办理居住证满5年、在我区就业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30分)                         

     1.连续稳定居住,购房的以房产证、购房合同为准;租赁的以租赁备案为准;居住证时长以广州市来穗人员信息系统查询为准。

     2.在我区就业的需提供社保参保证明或社保缴费清单,创业的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

在我区连续稳定居住(购房或租赁)满一个月以上但不满5年、在我区就业创业满一个月以上但不满5年。(15分)

在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以上的合同制工作人员。(10分)

提供劳动合同和单位工作证明(如果劳动合同属于第三方外派形式的,在合同上必须要有注明派遣单位)。

随迁子女在我区就读小学,拥有我区学籍的,每个学年积5分。

以教育局和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为准。

近三年内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表彰奖项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证书或表彰奖励的文件。

备注:

  1.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的分值须在积分入学申请前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积分并获得核定分值。

  2.区域指标的分值要在我区积分入学系统申请。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需提供:户口簿、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儿童出生证;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需提供:户口簿、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儿童出生证、学生学籍证明。

  3.因减分指标不适用于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如申请人在核定市积分时有扣减分数的,可以在积分入学申请期间向所属街道积分入学受理点提出,由区来穗部门在系统查询核实后,加回相应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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