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13 来源: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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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市监规〔2024〕1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广州市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荔湾区标准化战略实施,规范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广州市标准化发展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组织项目、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获得标准化贡献奖、通过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以及获评企业标准“领跑者”等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鼓励先进、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原则,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推动荔湾区标准化战略实施,促进荔湾区标准化深度发展,提升标准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自身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应加强财务管理,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申报单位应承诺所申报资金用于标准化相关工作,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本专项资金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一)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

  (三)申请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申请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的。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额度

  第八条 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符合本办法所列使用范围和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

  第九条 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和额度:

  (一)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制修订的,分别资助不超过10万、6万、5万、4万、4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制修订的,分别资助不超过4万、3万、2万、1万、1万元。

  标准制修订的主导单位是指已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前言”中的排序处于前三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标准制修订的佐证材料。标准制修订的参与单位是指标准文本“前言”中的排序处于第四及以后的单位。

  (二)对承担国际、全国、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资助不超过8万、6万、4万元。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分别资助不超过10万元、8万元。

  (四)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称号的,对获奖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奖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每项资助不超过8万元;获得广东省标准化突出贡献奖,对获奖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每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五)首次通过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认定的,分别资助不超过6万、4万、1万元。

  (六)获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万元。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年度标准化战略资金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并负责标准化战略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资助项目、申报受理、项目审核、项目公示、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一条 申报标准化战略资金的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符合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资助申报,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二条 标准化战略资金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同时符合同一项目资助申报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协商,推选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资助。

  第十三条 除按规定需要保密外,标准化战略资金分配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提请复核的内容、理由及证据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获资助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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