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06 来源: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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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人社规〔2024〕2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力社保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

(联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020-81376833)


广州市荔湾区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一、整合优化部分区级补贴项目

  (一)调整部分补贴项目标准等规定。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提高创业基地建设扶持补贴标准,完善失业人员档案接转、整理补助项目名称和实施程序。

  (二)新增部分补贴项目。增加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价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校园招聘活动补贴、直播招聘活动补贴、“妈妈岗”就业基地补贴、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贴、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建设补贴、就业(创业)实训活动补贴等补贴项目。

  (三)退出实施部分补贴项目。因市、区在开展对口劳务协作工作方面有专项文件及制定对口帮扶政策,对口帮扶政策主要按专项文件规定执行,自本清单生效之日起退出实施原劳务协作实习补贴、输送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招用新成长劳动力补贴。因新增了技能培训实训载体建设等补贴项目,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建设补贴、“粤菜师傅”培训室建设补贴项目退出实施。

  二、区级补贴类项目清单

  根据荔湾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区级就业创业补贴项目,与省、市现行有关补贴项目一并执行。如中央、省、市各级新增出台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按其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具体区级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如下:

  (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荔湾辖区内当年新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补贴标准:对当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补贴15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对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按照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补贴对象。

  3.申请材料:(1)《荔湾区就业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核验信息: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结果官方文件。

  (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价补贴

  1.补贴对象:年度评价达到优秀等次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补贴标准: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奖励5万元补贴。

  凡已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满一个自然年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评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下发评价通知,对具体评价标准予以规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年度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达优秀等级的给予5万元评价补贴。

  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限期1个月整改,整改结束经验收仍评价不合格的,将摘除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对于不参与评价的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视同为不合格等次。

  3.申请材料:(1)《荔湾区就业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核验信息: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价结果官方文件。

  (三)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1.补贴对象:参加荔湾区创新创业大赛并获优胜奖以上的创业项目。

  2.补贴条件:(1)属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荔湾区创业成功,从事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2)经营规范,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3)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且为员工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不含单参工伤保险情况),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补贴标准:(1)一等奖20万元;(2)二等奖15万元;(3)三等奖10万元;(4)优胜奖5万元。

  4.申请材料:(1)《荔湾区就业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申报经营单位与参赛项目相符的承诺说明书;(3)申请单位银行账号信息资料。

  5.核验信息:申报单位的工商注册地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参赛项目负责人;大赛获奖信息;申请补贴前6个月企业社保缴纳情况;招聘录用的就业人员社保缴费记录;“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补助

  1.补助对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助标准:根据上一年度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服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按每份档案2.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实施程序:根据上一年度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情况,按补助标准情况将该专项经费纳入机构年度预算安排。

  4.申请材料:(1)《荔湾区就业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提供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情况证明材料。

  (五)校园招聘活动补贴

  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且许可范围为职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组织辖内用人单位前往国内高校(包括高校、大专、中专、职高、中等职业院校等学校)开展现场招聘会、双选会和宣讲会等活动,每场次不少于10家用人单位。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在市内高校开展活动的,按每场次1万元予以补贴;在省内非广州市高校开展活动的,按每场次2万元予以补贴;在外省高校开展活动的,按每场次3万元予以补贴。

  3.申请材料:(1)《荔湾区就业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招聘活动岗位信息发布汇总表》(见附件6);(3)加盖公章的活动现场照片不少于三张;(4)《招聘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

  4.核验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委托方的委托承办材料及承办方的活动方案。

  (六)直播招聘活动补贴

  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且许可范围为职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直播招聘活动,每场直播不少于5家用人单位,直播时长不低于1.5小时。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按每场次5000元予以补贴。

  3.申请材料:(1)《荔湾区就业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招聘活动岗位信息发布汇总表》(见附件6);(3)加盖公章的直播活动现场照片不少于三张、直播平台截图;(4)《招聘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

  4.核验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委托方的委托承办材料。

  (七)“妈妈岗”就业基地补贴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广泛开发设置“妈妈岗”岗位并向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环境好的生产岗位和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设置为“妈妈岗”,实行灵活上班和弹性工作方式。对提供“妈妈岗”岗位并招用相关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实行规范化管理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

  1.补贴对象: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妇联部门联合认定的区级“妈妈岗”就业基地。

  2.补贴标准:(1)开发设置“妈妈岗”并招用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就业20人(含)以上(申请时需在岗),与“妈妈岗”员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单参工伤保险情况),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2)开发设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双弹性的“妈妈新业态岗”,如创意设计、文案策划、直播主播、电商运营等新的灵活用工岗位,并招用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就业10人(含)以上(申请时需在岗),依法签订1年以上的劳务协议并连续履行3个月以上,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单参工伤保险或参加职业伤害保障情况),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3.申请材料:(1)《荔湾区就业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需核验信息: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结果。

  (八)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区级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

  2.补贴标准:对认定的荔湾区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15万元建设补助资金。荔湾区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贴对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个,按照区级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的认定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补贴对象。

  3.申请材料:(1)《荔湾区就业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需核验信息: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认定结果。

  (九)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区级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

  2.补贴标准:对认定的荔湾区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建设补助资金。荔湾区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建设补贴对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按照区级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的认定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补贴对象。

  3.申请材料:(1)《荔湾区就业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需核验信息: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认定结果。

  (十)就业(创业)实训活动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能实训基地、技能实训工作室、创业孵化基地、创意园区、行业协会、辖内企业、院校“就业创业e站”、就业驿站、零工市场等各类载体或载体运营机构,在开展活动前5个工作日按规定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实训活动申请,申请通过后组织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对口帮扶地区人员等就业重点人群进行就业(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短平快”的各类实训活动促进重点就业群体实现就业创业。

  1.补贴对象:申请通过后组织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2.补贴标准:按每场次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场次不少于4个学时(180分钟),活动人数不低于20人。

  3.活动申请材料:《就业(创业)实训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3)、《就业(创业)实训学员花名册》(一式两份,见附件14样表)、举办单位注册登记材料(一份)。

  4.补贴申请材料:(1)《荔湾区就业资金资助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2)就业(创业)实训活动总结(含时间、地点、实际参训人数、实训内容、取得成效、活动现场照片)(加盖公章);(3)就业(创业)实训活动档案(含审核通过的《就业(创业)实训活动申请表》、《就业(创业)实训学员花名册》、活动签到表、《活动参与者满意度调查问卷》、活动照片不少于三张);(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需核验信息:活动开展情况与活动申请信息是否一致;活动参与者满意度90%以上。

  三、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基地在荔湾区经营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产权清晰、租赁合同明确。其中,综合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创新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基础设施完善,具有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消防、通讯、网络、环保等基础配套设施。

  3.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除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外,每季度提供相关政策宣讲活动不少于1次。

  4.综合型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或创业团队总数不少于20家,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1:3以上;创新型基地在孵项目20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2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招用员工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5.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补贴,能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相关数据。

  (二)申报材料

  凡符合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就业中心)申报,提交如下材料:

  1.《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评价)申请表》(附件3);

  2.基地建设情况报告(3000字左右,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成绩和亮点情况);

  3.基地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政府投资的还需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等证明,如相关合法票据、场地使用协议等),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基地则由主管部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基地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核验原件);

  5.《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团队名册》(附件4);

  6.《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或创业团队)名册》(附件5);

  7.入驻基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创业团队可提供与基地签订的《租赁协议》和相关项目策划书;

  8.为入驻创业(孵化)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9.基地整体外观图(不少于3张图片)。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复印件的由区就业中心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开展认定评分工作。

  四、“妈妈岗”就业基地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对在荔湾区经营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设置“妈妈岗”并向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妈妈岗”用人单位名录,开展“妈妈岗”工作积极性高、实施效果突出、带动作用显著,形成一定规模的,开展区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1)开发设置“妈妈岗”并招用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就业20人(含)以上(申请时需在岗),与“妈妈岗”员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2)开发设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双弹性的“妈妈新业态岗”,如创意设计、文案策划、直播主播等新的灵活用工岗位,并招用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就业10人(含)以上(申请时需在岗),依法签订1年以上的劳务协议并连续履行3个月以上,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2.执行弹性工作、不强行安排加班、工作时间因照料儿童需要可以请假等便利“妈妈岗”员工兼顾工作与照料儿童相关举措;执行人性化管理方式,提供特殊关怀支持举措,将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环境好的岗位设为“妈妈岗”,创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

  3.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三年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其他侵害“妈妈岗”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二)申报材料

  凡符合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区就业中心申报,提交如下材料:

  1.区级“妈妈岗”就业基地申请表(附件8);

  2.用人单位“妈妈岗”员工花名册(附件9);

  3.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4.“妈妈岗”员工子女出生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或近3个月劳务报酬)明细回单;

  6.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10)。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复印件的由区就业中心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妇联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开展联合认定工作。

  五、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在荔湾区经营服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培训资质或(就业实训)指导能力的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

  2.场地要求:基地应有固定的场所(具有场地使用证明文件,若是租赁场地需提供两年以上租赁合同),具有满足教学需求的实训场所及设备设施,且实训场所及设备布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专业建设:有针对当地产业发展特点的重点培训(实训)方案、培训(实训)课程,相关专业(工种)所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其中技能培训课程必须与国家职业标准和该培训工种标准相衔接。

  4.师资力量:基地应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能熟练操作使用实训设备的师资队伍,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或丰富实训经验。基地配备教师不少于3人,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2.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3.具有丰富实训项目经验的企业技术骨干。

  5.培训(实训)规模:在同类单位中具有专业优势突出、培训质量高、师资力量强、办学条件好等优势,最低应满足年培训能力200人次的需要,其他条件特别优秀,有较强人才培养能力的,可破格认定。

  6.管理制度:具有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过违法违规事件。

  7.经费要求: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满足正常教学需要;账目清楚,经费使用合理。

  8.行业资源:基地与荔湾地区的相关工种企业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就业输送功能,为学员提供良好的社会实践机会或就业输送机会。

  (二)申报材料

  1.荔湾区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申报表(附件11);

  2.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复印件;

  3.申报单位职业培训资质(如有)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工作任务、管理措施,以及师资力量、实训设备、经费等软硬件配套保障;

  5.管理机构及制度文件:(1)申报单位成立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名册及分工职责;(2)涵盖职级晋升、培训、师资、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

  6.实训场地、理论教室的平面图或照片;

  7.实训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资产值(附发票);

  8.培训师资,包括培训教师花名册,教师职称或职业技能证书,企业聘书等相关证明;

  9.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复印件的由区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建设中心(简称:区职建中心)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开展认定评分工作。

  六、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荔湾区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主要依托技能大赛奖项获得者,有高技能、高学历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人才作为工作室主持人而建设的培训载体,具有非遗工坊、非遗传承所(点)优先推荐。

  1.工作室应具备的条件

  (1)工作室在荔湾区经营服务;

  (2)有符合条件的工作室主持人及成员,有完善的工作室管理制度,工作室申报单位与工作室主持人及成员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培训(实训)活动;

  (4)对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管理和经费支持;

  (5)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2.工作室主持人的条件

  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主持人应是行业(领域)内技能拔尖、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综合素质高、业内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具有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承担技能人才日常培训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技术能手”“技能工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星级粤菜师傅”等荣誉或在区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等三等奖及以上名次;

  (2)满足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硕士及以上学历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

  (3)被评审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较大贡献;

  (4)被评审认定为区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二)申报材料

  1.荔湾区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2);

  2.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报荔湾区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名称、工作室主持人及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的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3.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4.工作室主持人及工作室成员、专业或职业技能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市级及以上获奖证书、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和出版物及有关单位的证明等。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复印件的由区职建中心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开展认定评分工作。

  七、补贴申领流程

  (一)受理

  补贴申请原则上应在符合补贴条件的一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根据便民原则“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随时申请,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业务具体要求随时开展受理工作,其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扶持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价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补助、校园招聘活动补贴、直播招聘活动补贴、“妈妈岗”就业基地补贴由区就业中心受理,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贴、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建设补贴、就业(创业)实训活动补贴由区职建中心受理。

  (二)初审

  各补贴项目受理及初审部门严格按文件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条件情况进行审核把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

  (三)复核

  各补贴项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接收初审通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过程发现问题的,退回相关初审部门跟进处理。

  (四)公示

  对通过复核的各补贴项目,按财政部门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拨付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补贴项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专项经费拨款申请书》,按规定经局党组会(局务会)审议、审签后进行资金拨付。拨付方式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由区财政部门进行直接支付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授权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八、完善部分市级补贴项目办理程序

  进一步强化内控管理,根据各部门、各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对穗人社规字〔2022〕1号文中明确由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项,按各部门职责落实开展。其中区级、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指区就业中心、区职建中心以及各街道提供公共就业和培训服务的机构。

  对穗人社规字〔2022〕1号、穗人社规字〔2024〕2号未具体明确办理时间、办理流程或办理程序的人事档案接转整理补助、人事档案保管补助、职业(创业)指导进园区进基地进校园服务补助、基层服务经费补助、就业驿站和零工市场建设服务补助等补助事项,由实施单位按补助标准情况将该专项经费纳入机构年度预算安排,或按财政预算规定进行预算指标分配。同时在预算期间,由相应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填写附件申请表格或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提供相关凭证材料,作为补助资料存档(如上级新增出台相关政策,则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单位补助资金经费使用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对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按采购有关规定操作落实及拨付资金。

  九、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初审补贴项目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申请人向个人参保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穗人社规字〔2022〕1号、粤人社规〔2021〕1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完成受理,在申请人提出补贴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由申请人向单位注册地所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穗人社规字〔2022〕1号、粤人社规〔2021〕1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完成受理,在申请人提出补贴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根据便民高效原则,政策实施过程中,可具体结合本区各补贴项目实际办理情况,进一步将其他补贴的受理、审核工作延伸至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本指导清单优化相关办理程序。

  十、其他事项

  (一)区属各相关职能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本通知清单的政策宣传工作,在清单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业务单位提出的申请人情况核查、数据查验等方面需求,应根据职能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各补贴经办部门要加强审核。经办部门在受理时要严格按照省、市、区政策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提交资料、核验项目开展业务受理工作,要求申请人填写完整申请信息,并对提交资料逐一核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在初审时要规范化审核业务的各步骤指引,通过第三方的系统、网站信息加强对业务数据的核查,全面做好业务的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汇总提交复核部门。复核部门要根据对应项目的文件规定条件、要求,采取资料核查、数据核验、数据比对、第三方平台查询等方法落实复核工作,对复核有问题的,退回受理初审岗位工作人员跟进处理。

  (三)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2.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3.“三公”经费支出。

  4.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5.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6.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7.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清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清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四)强化资金监督检查。一是各经办机构(含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结合上级部门年度监督检查有关通知方案工作要求,落实开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工作台账。二是经办机构应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加强就业补助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工作。三是申请人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区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本文所引用的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如重新修订,相关规定应当适用修订后的文件。


名词解释

(仅适用于本清单内容)

  1.荔湾区用人单位

  指在荔湾区经营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个体经济组织,劳务派遣机构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财政保障经费单位。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6)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3.“妈妈岗”

  主要指工作时间可适当弹性安排、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环境较好的生产性岗位、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等较长期劳动用工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双弹性的灵活用工岗位,并招用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就业。


  附件:

  1.荔湾区就业资金资助申请表.docx

  2.荔湾区申领就业资金资助人员花名册.docx

  3.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评价)申请表.docx

  4.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团队名册.docx

  5.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或创业团队)名册.docx

  6.招聘活动岗位信息发布汇总表.docx

  7.招聘活动情况统计表.docx

  8.区级“妈妈岗”就业基地申请表.docx

  9.用人单位“妈妈岗”员工花名册.docx

  10.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docx

  11.荔湾区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申报表.docx

  12.荔湾区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工作室申报表.docx

  13.就业(创业)实训活动申请表.docx

  14.就业(创业)实训学员花名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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