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因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复查并作出决定,这种行政活动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质,即为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相关人之间的行政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同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具有受案范围广、审查内容全面、方便快捷、不收取任何费用等优点。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复议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为房屋拆迁裁决案,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本、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如实填写证据目录清单、声明书和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网上公开?
答:根据《广州市开展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原则上将网上公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在网上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和未成年人的;
2.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3.当事人申请不予网上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
4.其他不宜网上公开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的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广州市开展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的程序为:
1.告知程序。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收件回执》、《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关于复议决定网上公开的相关权利义务。
2.申请程序。申请人、第三人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不予网上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告知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申请人、第三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
3.审核程序。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时,将一并审核该案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网上公开的条件。申请人、第三人按期提交不予网上公开申请的,复议机关还须审核该申请理由是否正当。复议机关将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时将是否同意不予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第三人。
4.公开时限。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机构将在行政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行政复议是否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