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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31 来源: 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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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荔府办规〔2024〕1号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涉农街道办事处:

  《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联系人:戴维,联系电话:020-81801721)

  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进一步规范全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经济联社,包括经济联社、下属经济社及其出资组建的企业、出资控股的企业等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集体资产,是指属于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经济联社、下属经济社及其出资组建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集体资产及权属不属于经济联社但由经济联社实际管理或经营的资产的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集体资产交易是指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经济项目稳商招商合作、投资开发、折价入股、委托服务以及工程建设、资产购买等交易行为。

  第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经济联社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经济联社集体资产范围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经济联社所有且可交易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含经济联社所有且可交易的建设用地经营权、使用权;

  (二)经济联社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含经济联社所有且可交易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

  (三)经济联社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四)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五)经济联社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六)经济联社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经济联社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八)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经济联社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九)经济联社出资购买物业、土地、货物(设备)、企业股份等资产;

  (十)经济联社出资建设工程;

  (十一)经济联社出资委托服务;

  (十二)依法属于经济联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经济联社实际管理使用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不得交易(投资建设方授权经济联社对外经营的除外)。

  第七条 经济联社应加强资产管理。

  (一)对集体资产登记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实现账实一致;

  (二)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台账、经济合同台账,每年度开展集体资产清查登记;

  (三)加强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巡查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农用地使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保证资产安全、高效运营。发现集体资产使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建设、环境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主动督促违法行为方限期纠正。

  第八条 经济联社应及时盘活闲置资产,资产闲置或对外经营合同期即将届满前一年内,须制定交易方案,做好交易登记,组织对外交易。交易方案经表决通过180天内,提交交易登记。

  因特殊情况,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可提前一年以上进行交易登记。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荔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荔湾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区经济联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荔湾区其它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集体资产安全高效运营。

  第十条 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经中心”)是区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和监督职责。

  1. 管理和维护全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区交易平台”);

  2.指导、监督经济联社将集体资产信息录入区交易平台;

  3.指导、监督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4.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信息录入区交易平台情况,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登记;

  5. 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6. 调查处理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信访投诉。

  (二)交易服务职责。

  1. 提供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工作;

  2. 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3. 发布交易信息,接受(重大项目交易、线上交易)意向人咨询和报名,按交易公告要求对重大项目交易及线上交易竞投意向人资质、信用等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4. 设置交易保证金账户,办理全区集体资产交易保证金代收、代管业务;

  5. 按照规定组织交易,提供交易合同签订和变更合同信息录入区交易平台服务工作;

  6. 提供集体资产交易资料归档工作咨询服务,管理和保存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7. 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8. 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第十一条 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联社的集体资产管理及交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及交易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经济联社将集体资产信息录入区交易平台,组织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监督集体资产信息动态化管理情况;

  (三)指导、监督经济联社完善集体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经济联社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农用地使用管理,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

  (四)指导、监督经济联社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管理,组织开展年度经济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五)负责组织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指导经济联社进行交易登记,做好产业引导,完善集体资产交易审查制度,审查集体资产交易资料;

  (六)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登记;

  (七)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八)调查处理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信访投诉。

  涉农街道在社区建设办公室加挂街道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服务站牌子,为街道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经济联社是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主体,设置集体资产交易站,为经济联社的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职责。

  1. 负责区交易平台相关管理端口的管理和维护;

  2. 负责将集体资产基本信息数据录入区交易平台,并进行动态管理;

  3. 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台账、经济合同台账、交易台账,每年度开展集体资产清查登记;

  4. 负责集体资产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变更和执行等;

  5. 加强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设立财务核算专账;

  6. 负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工作;

  7. 负责组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8. 调查处理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信访投诉。

  (二)交易服务职责。

  1. 负责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区交易平台,并进行动态管理;

  2. 提供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3. 对合同即将到期的集体资产提出交易或处置方案,编制、审查集体资产交易资料;

  4. 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协助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5. 按照规定组织交易,负责交易合同签订;

  6. 保存和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7. 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第十三条 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集体资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的集体资产交易,区、街交易服务机构及区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区、街交易服务机构运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经济联社交易服务机构运作经费由本经济联社负责。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经济联社在提交集体资产交易意向审查时应选择进入区农经中心、经济联社交易站、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集体资产重大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区农经中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其交易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方式,经股东(社员)代表会议或股东(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一)单宗面积10亩以上或租赁年限在10年以上的农用地经营权出租交易;

  (二)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200万元以上,或面积5亩以上,或租赁年限10年以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交易;

  (三)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年限10年以上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交易;

  (四)建设用地、房产物业等资产出让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交易,或一般固定资产原值或总值估价在50万元以上资产出让交易;

  (五)集体资产项目招商合作交易(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合作开发项目);

  (六)未达上述条件,经济联社申请或多数股东(社员)要求或街道办事处要求的交易。

  旧村合作改造项目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由经济联社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确定更新改造合作单位。

  第十六条 按照公开透明、操作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集体资产交易主要有以下八种方式:公开竞投、续约、协商谈判、小额简易程序、施工借地、资产购买、建设工程、稳商招商合作。

  公开竞投包括网上竞投和现场竞投两种形式,竞投可采取一次性报价或多次竞价进行。

  (一)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资产交易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交易平台登记公开后,可采取续约方式交易,交易合同须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区交易平台。

  1. 优质企业:现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龙头企业称号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

  2. 纳税大户:在荔湾区申报纳税,年纳税金额100万元(以独立法人计算)以上的企业;

  3. 主体产业:在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四上”企业;

  4. 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方案已获得正式批复的,在该改造范围内的;

  5. 对租用同一经济联社多宗资产作为企业项目经营及其项目配套使用的,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需的,可对该到期合同进行续约,续约合同期不得超过本款其他未到期合同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6. 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在经济联社区域内租用集体资产用于政府机构、居委会或为本社域提供公共管理服务等单位日常办公和服务的项目;

  7. 公益事业项目:用于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社区保洁站、垃圾站、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项目;

  8. 公共设施项目:地铁、供水供电、给排水、道路、路灯、生态公园等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及邮政所、通讯和网络机房、消防站等项目;

  9. 由经济联社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承接经济联社的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的项目,或者下属经济社委托经济联社承接其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的项目。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区交易平台登记公开后,可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交易合同须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区交易平台。

  1.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2. 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方案已获得正式批复的,在该改造范围内的;

  3. 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在经济联社区域内租用集体资产用于政府机构、居委会或为本社域提供公共管理服务等单位日常办公的项目;

  4. 公益事业项目:用于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社区保洁站、垃圾站、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项目;

  5. 公共设施项目:地铁、供水供电、给排水、道路、路灯、生态公园等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及邮政所、通讯和网络机房、消防站等项目;

  6. 由经济联社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承接经济联社的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的项目,或者下属经济社委托经济联社承接其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的项目;

  7. 因特殊情况,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同意,经济联社可临时租赁集体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不超过6个月。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采取小额简易程序方式交易。

  1.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用于临时摆卖点、临时停车位等“短小零散”租赁项目用途的,或者涉及城中村改造、微改造及其他专项整治即将在半年内改造或清拆的资产的租赁项目;

  2. 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且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2万元。

  (四)市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借用经济联社场地作为施工场地的,可采取施工借地方式交易。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合作建设、合作开发项目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合作年限不得超过40年(含建设期限);属于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不得超过50年(含建设期限)。经济联社依法拥有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权)的年限少于上述规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过经济联社依法可使用的年限。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经济联社对闲置集体资产或在集体资产经营合同期满前一年内,向街道办事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意向材料应包括交易方案草案、交易公告草案、合同样本、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以及标的物现状情况说明。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区域产业布局加强集体资产交易的产业引导,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土地管理、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等指引。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济联社交易意向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同意,经济联社可在集体资产经营合同期满前12个月以上申报交易意向。

  第二十条 经济联社可根据交易项目特点与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条件和竞投人资质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竞投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竞投人资质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济联社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等文件,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并对外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资产详细信息,包括资产项目名称、权属、面积、地址和资产使用用途、消防设施及现状情况等信息;

  (二)集体资产交易使用用途范围,交易资产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的,须明确说明;

  (三)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要求;

  (四)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五)交易保证金金额;

  (六)合同期限及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七)因竞得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租赁交易需明确转租、分租约定要求;

  (十)其他约定事项。

  法规规定或者上级文件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联社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以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交易资料,进行交易登记。经济联社应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是否接受交易登记。审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基本情况的真实性、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民主表决程序的合规性、竞投人资质要求设置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平性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审查的应告知经济联社。如交易项目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包括在上述7个工作日内。

  经济联社提交交易登记资料包括:

  (一)相关文件、表格,包括:

  1. 《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登记表》;

  2. 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等文件,包括《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会议决议》《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3. 《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告》;

  (二)标的物资料,包括标的物权属及用途的有效证明材料、标的物现状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

  (三)交易合同样本(使用区交易平台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需提供);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相应的前置手续资料。

  第二十三条 达到集体资产重大交易条件的,区农经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交易委托;对不予接受的,说明理由。未达到集体资产重大交易条件的,由经济联社交易站按相关规定及交易方案要求,组织交易。

  区农经中心应当审查所接受委托的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民主决策程序的合规性、竞投人资质要求设置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平性以及产权、消防等项目信息披露情况。资料齐全的,区农经中心应当5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在广州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集体产权流转平台”)、区交易平台发布,经济联社应同时在其信息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张贴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基本概况(包括交易项目名称、资产登记用途、交易使用用途、权属、面积、地址及消防等,交易项目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的,须明确说明);

  (二)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三)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金额;

  (四)报名人资格条件;

  (五)交易服务实施机构;

  (六)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金额和交纳方式及违反交易规定的处理方式;

  (七)交易时间、地点,报名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交易公告期限标准要求:

  (一)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的租赁类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二)合同总金额超过1亿元,不超过3亿元的租赁类交易项目,或合同总金额不超过3亿元的资产出让、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等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三)合同总金额超过3亿元的租赁类交易项目,或合同总金额超过3亿元的资产出让、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等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交易公告发布当天不计入交易公告发布期限。

  第二十五条 交易公告期间,无正当理由,经济联社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经济联社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应当于公告的交易时间开始前向区农经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农经中心发布撤销、变更公告。经济联社同时张贴撤销、变更公告,并做好报名人通知工作。

  交易公告期间,与交易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由交易项目所属经济联社负责与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街道办事处给予指导、协助;竞投意向人就交易信息提出疑问的,由经济联社予以答疑。协商期间,区农经中心作出暂停交易决定并予以公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项目的正常交易的,由交易项目所属经济联社申请,区农经中心发布继续交易公告择期交易。

  第二十六条 竞投意向人应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资料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报名提交资料如下:

  (一)《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竞投报名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户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

  (四)交易公告要求的其他资料。

  采用网上竞投交易方式的,竞投意向人应按交易公告要求,在区交易平台网上交易系统通过注册账号、提交报名资料、银行转账交纳交易保证金方式完成报名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确认书,交易结果在市集体产权流转平台、区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经济联社应当在信息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发布交易结果公示。

  (一)采用现场竞投方式交易的,区农经中心或经济联社交易站组织交易。交易完成,交易双方现场签订《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

  (二)采用网上竞投交易方式的,区农经中心组织竞投交易。竞投人须在竞价会开始前入场,未按时进场的视为自动放弃竞投资格。交易完成,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确认交易结果。

  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交易程序或结果提出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

  第二十八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经济联社与竞得人应到交易公告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合同签订的指导工作。网上竞投交易的竞得方,应提供相关报名资料原件进行查验后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经济联社和竞得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经济联社和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延期签订合同。

  因竞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经济联社签订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竞得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按交易公告约定转给经济联社,由经济联社全权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经济联社向区农经中心办理交易备案。

  第三十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因无人报名、全部报名人不到场参与竞投、竞投结果无效或者其他正常交易失败等情况的,在不改变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经济联社应在45天内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同一交易项目,可发布3次交易公告,若3次交易公告后仍未能确定竞得方的,该宗交易终止。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重新进行交易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续约交易程序:合同期届满前,经济联社须制订交易方案,确定交易标的、用途、底价、期限和其他条件,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进行交易登记,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须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区交易平台。

  第三十二条 协商谈判的交易程序:经济联社制订交易方案,确定交易标的、用途、底价、期限和其他条件,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进行交易登记,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发布交易公告及协商谈判后,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须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区交易平台。

  第三十三条 小额简易交易程序:

  (一)经济联社制订交易方案,确定交易标的、用途、底价、期限和其他条件,经民主议事决策程序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在区交易平台、经济联社公告栏、交易资产现场发布交易公告;

  (三)交易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确认竞得人,双方签订合同,交易合同须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区交易平台。

  第三十四条 施工借地交易程序:由经济联社与建设方(施工方)洽商,签订场地借用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区交易平台。

  第三十五条 资产购买交易程序:

  经济联社出资购买资产、标的物(设备)、企业股份和委托服务,应制定项目方案,严格按程序组织民主议事决策。购买资产、企业股份项目原则提前进行投资风险评估。

  标的物(设备)、服务项目购买,采取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公开交易、公开询价比价等方式进行交易。100万元以上的大宗标的物(设备)和服务购买项目,应当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公开交易。

  新增资产在完成购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区交易平台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易程序:经济联社建设工程及工程类服务项目,按省、市、区相关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稳商招商合作交易程序: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稳商招商合作的特别项目,以及落实上级政策实施的项目,交易方案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留用地合作开发、合作经营项目,须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相关项目提供区级或以上文件,经区交易平台登记公开后,可直接与特定意向人通过协商谈判方式交易。交易方案须经济联社股东(社员)代表会议或股东(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交易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开竞投方式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交易公告有其他明确竞得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经济联社可设定优先竞得条件,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经济联社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暂停交易、延期交易或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和通知竞投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事实依据而其他相关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采取网上竞投的项目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出现异常的;

  (五)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四十条 区农经中心设立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代收、代管全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交易保证金。

  竞投意向人需按交易公告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或按照交易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或其他保证金。如竞得人拒签交易确认书,或在竞投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原因未按时与经济联社签订合同,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竞投人参与竞投交易要求:

  (一)竞投人应保证报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竞投资格;若为竞得人,则撤销其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交易服务机构转给经济联社,经济联社全权予以处理;

  (二)竞投人报名参与竞投交易前,应清晰了解交易竞投管理规定、规则和交易项目情况,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竞投管理规定、规则,并承担因违反交易竞投管理规定、规则造成的全部责任;

  (三)参与竞投活动的人员须遵守竞投现场纪律,遵从工作人员指引,不得阻拦、干扰其他竞投人参与竞价,不得恶意串通,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交易竞投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经济联社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分级议事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以经济联社或其下属法人组织名义签订合同。

  (一)以经济联社或其下属法人组织名义签订交易合同的,应在交易方案和交易公告中明确;

  (二)经济社所有的集体资产经营需要对外签订交易合同的,应以经济联社或其下属法人组织名义签订,经济社社长或社委会成员作为签约代表签字;

  (三)交易资产属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同时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农药使用告知书》《安全使用农药承诺书》;

  (四)交易合同需要公证或见(鉴)证的,按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交易信用记录制度,交易服务机构应对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竞投人的不良行为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告知区农经中心。不良行为信用记录期原则为三年。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交易公告应设置限制有交易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的竞投人参与竞投的条件,交易服务机构应限制其参与竞投。竞投人或竞得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记录范围:

  (一)扰乱交易现场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

  (三)在成功竞得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确认书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接受本经济联社股东(社员)监督,接受本经济联社监事会(社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接受荔湾区经济联社管理部门、属地街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联社监事会(社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进行交易现场监督和见证,接受相关投诉举报,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荔湾区农业农村局报告。荔湾区农业农村局、荔湾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应按管理职责对集体资产交易进行监督,调查处理违规交易行为,接受、调查相关投诉举报。

  第四十七条 集体资产交易相关利害人对交易过程或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可区分不同的情况向有管理职责的荔湾区农业农村局、荔湾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监事会或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荔湾区农业农村局、荔湾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监事会应当在接到有效投诉举报后,60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经济联社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经济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及经济社社委班子成员的年度计酬和奖惩依据。

  第五十条 荔湾区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的工作人员,在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党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荔湾区关于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规定要求,视行为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的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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