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办〔
2015〕
36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
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对荔湾区小微企业的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创新,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荔湾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荔湾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荔湾区内小微企业的支持,提高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
2014〕
39号)、《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3〕
67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
2012〕
17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荔湾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区政府安排一定规模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贷款对象按贷款比例缴纳的助保金共同组成的资金池。风险补偿金以专户存放于合作银行,仅作为风险补偿金垫资支出专用账户。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所有权为区政府,资金产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安排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工作方案予以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在荔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推荐并经合作银行审查通过并发放贷款的荔湾区内小微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负责开展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合作银行应当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具备发放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资质,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不良率控制在较低水平。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局出具意向函,承诺具备相应条件、愿意履行本办法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立荔湾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管理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局(区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区金融办)。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定期通报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管理情况;(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开展;(三)负责审核确认进入‘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名单;(四)负责审核确定启动风险补偿金垫资偿付的对象;(五)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开展。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统筹管理风险补偿金,研究确定拟扶持的产业方向、监督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风险补偿金业务日常运行管理
,小
微
企业风险补偿金业务流程(附件)。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划定的产业方向、企业类型等条件组织相关部门、各街道推荐辖区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企业填写《小
微
企业风险补偿金业务申请表》,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审核并汇总后于十个工作日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参与小
微
企业风险补偿金业务企业汇总表》;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共同把关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将客户纳入“小微企业池”。区发展改革局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鉴别并定期向合作银行通报小微企业池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名单,并协助合作银行对贷款对象开展资信调查。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数量暂不作限制。
第十条
合作银行确定的贷款对象名单原则上不少于区发展改革局通报企业名单数量
的
50%。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负责对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配合
区发展改革局
开立风险补偿金专户,确定贷款对象;
按政府风险补偿
铺底资
金放
大10倍
(含)规模,由合作银行根据银行贷款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为贷款对象提供贷款;
负责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以及补偿金垫资程序的启动和执行。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向贷款对象发放贷款时,应受
区发展改革局
委托向贷款对象出具客户告知书和客户承诺书(具体格式、内容由区发展改革局确定),确保贷款对象清楚并遵守风险补偿金业务规则。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区政府出资的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贷款对象缴纳的助保金组成,助保金按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额
度的
2%缴纳
。
第十六条
区政府出资的政府
风险补偿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在合作银行以“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名义开立专户,
专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分别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贷款对象缴纳的助保金,实现两种资金分类管理。该账户封闭运行,除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业务提供风险补偿外,
非经区发展改革局同意,合作银行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使用风险补偿金账户款项。合作银行违反本协议使用风险补偿金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出现账户资金异常时,合作银行应及时告知区发展改革局。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对象:
(一)
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符合荔湾区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企业。
(二)荔湾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部联企业
〔
2011〕
300
号)划型条件,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且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小微企业。
(三)具体的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及贷款用途在签定贷款合同中明确。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与贷款对象达成贷款合同后,贷款对象首先按贷款合同金额的
2%
缴纳助保金,合作银行在贷款对象缴纳助保金
30天内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贷款对象按时足额缴清贷款且承诺
3年内
不再参与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时,按照贷款对象缴纳的助保金[计算公式为:助保金余额
*(贷款对象累计贷款额
/风险补偿金业务累计贷款投放额)]予以退还。
第十九条
当不良贷款率达到
3%
,
或者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总额达到约定风险补偿金放大倍数时,合作银行应按区发展改革局要求中止新增贷款业务的审核发放工作,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按区发展改革局通知要求重新启动。
对于合作银行未按要求进行风险预警提示的或者未按要求中止贷款发放的,风险补偿金不予偿付。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当贷款对象贷款发生逾期风险时(逾期超出
30
天),合作银行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启动风险补偿金垫资程序,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首先启动所有贷款对象缴纳的助保金垫资,助保金不足偿还时,启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垫资程序。合作银行启动垫资程序的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如合作银行未审慎履行贷款风险管理职责的,风险补偿金不予偿付。对于有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先通过担保方式追偿,不能覆盖部分才可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助保金垫资。合作银行向区发展改革局出具如下资料,申请启动助保金垫资程序:
(一)《关于使用助保金进行垫资的函》
(二)合作银行向客户发出的《催收通知书》复印件
(三)启动债务追偿程序的相关证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垫资。当所有贷款对象缴纳的助保金不足垫付逾期贷款本息时,缺口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合作银行分别按
50%
比例分摊,其中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按垫资处理,且不超过合作银行发放风险补偿金贷款年度总额的
10%。对于逾期贷款
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补偿资金仅对贷款本金进行偿付;同时启动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后仍无法偿付的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积极通过诉讼方式追偿,经法院执行程序确认债务追偿无法实现的,由合作银行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启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垫资程序的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垫资的函》
(二)合作银行向客户发出的《催收通知书》复印件
(三)启动债务追偿程序的相关证明
(四)以助保金垫资清偿债务的情况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合作银行发出的《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垫资的函》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联席会议告知,研究后,签署意见并在回执处签字盖章后,反馈给合作银行。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在接收到区发展改革局同意回执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垫资。
第二十六条
在风险补偿金垫资后,合作银行仍应继续进行债务追偿。追偿或者贷款对象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优先偿还合作银行承担的贷款本金部分,再行补充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垫资部分,然后补充助保金,最后剩余部分支付贷款利息、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追回资金不足以偿还时,不良贷款挂账核销,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确认损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贷款对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金的,除应如数追缴风险补偿金垫付资金外,区发展改革局应将其从小微企业池中移除,并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恶意欠款人列入银行征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每季度将风险补偿金业务发展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根据科技企业及小微企业的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制度,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全程严格把好贷款的质量关口。对合作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合作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2月
14日起施
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政策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业务流程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