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办〔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技信息局反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
广州市荔湾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颁发一次。奖项分以下三类:
(一)突出贡献类;
(二)科技进步类;
(三)技术发明类。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五年内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第一完成人,或者获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二)五年内在区累计实现创税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重大科学发现”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重大技术发明”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创造性的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达到缩短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完成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青少年科技创新项目中,就读于荔湾区各类学校,有发明创造成果、科学研究论文并在市或以上荣获各种奖励,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定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即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即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科技进步示范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我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在商贸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等民生科技研究项目中,有新创造或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项目的实施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一)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推荐。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从事科技管理的领导或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为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的成员在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中挑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二)评审专家组对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以会议或者函审方式进行评审,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评审结果,并向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三)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四)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异议自区科学技术奖拟奖候选人及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在区科学技术经费中统筹安排。
奖金的分配原则上个人独立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集体完成的项目,由项目完成人商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的情况,由所在单位记入技术档案,作为今后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