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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2-04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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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2013〕10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技信息局反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23日

 

广州市荔湾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对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颁发一次。奖项分以下三类:

(一)突出贡献类;

(二)科技进步类;

(三)技术发明类。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组织”是指从事技术开发研究或应用推广,并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应用,并在我区实现产业化项目的国内外组织。“公民”是指上述组织实施项目的完成人。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本区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五年内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第一完成人,或者获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二)五年内在区累计实现创税5000万元以上,实现创税指标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重大科学发现”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重大技术发明”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创造性的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达到缩短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完成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青少年科技创新项目中,就读于荔湾区各类学校,有发明创造成果、科学研究论文并在市或以上荣获各种奖励,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定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即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即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科技进步示范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我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在商贸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等民生科技研究项目中,有新创造或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候选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项目的实施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奖励1名,可以空缺,奖励金额为50万元;区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奖励金额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区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分金奖、优秀奖2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奖励金额为:金奖10万元,优秀奖8万元。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途径产生:

(一)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推荐。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的有关材料。候选人完成的项目应当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或者已被授予专利权。

第十四条  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从事科技管理的领导或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为5~9人,其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政府审定。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的成员在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中挑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二)评审专家组对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以会议或者函审方式进行评审,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评审结果,并向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三)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并将评审决议在区人民政府以及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

第十七条  异议自区科学技术奖拟奖候选人及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符合授奖条件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本年度授奖;异议自区科学技术奖拟奖候选人及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超过30天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下一次评审。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在区科学技术经费中统筹安排。

奖金的分配原则上个人独立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集体完成的项目,由项目完成人商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是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获奖人员的情况,由所在单位记入技术档案,作为今后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条  评审专家或者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泄露评审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审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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