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办〔2013〕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招商引资办反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
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引进投资项目和企业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的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引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和企业是指自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包括引荐单位和自然人。引荐单位可以是区属各部门(招商选资专业部门除外)、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不包括区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以及其他区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和金融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同时符合本区的产业发展要求。
第五条 投资项目所属的企业必须注册地设在本区,且落户后经过一个会计年度依法经营,税收由本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
第六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对企业注册地所属街道的街道办事处协助引进项目和企业的给予协助企业落户奖。每协助引进一家企业,从该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对我区财政贡献额达到
(二)对企业的引进起直接作用的引荐人给予引荐企业奖,奖励标准如下:
1.引荐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参照该企业引进当年或次年在我区年度纳税额中对区财政贡献额的
2.引荐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参照该企业引进当年或次年在我区年度纳税额中对区财政贡献额的
3.引荐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权威机构公布的中国
4.引荐一家注册资本在100万(含本数)至
第七条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并同时提交申报资料原件予以核对,具体要求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申请协助企业落户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荔湾区鼓励街道办事处引进重点企业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
2.项目设立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引进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时须提供);
3.合同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申请引荐人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引荐人签署的奖励申请表;
2.引荐人引荐确认证明;
3.引荐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引荐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引荐项目的验资报告;
6.引荐项目落户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税收证明。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奖励均奖给单一的奖励对象。如果一个奖励项目涉及多个单位或个人,应协商一致,只能由其中一个单位或个人申报。
第十条 区属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得到的奖励金可用于补充本单位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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