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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1-25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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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2013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招商引资办反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月25

 

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招商选资积极性,加大力度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的投资项目和企业,促进本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引进投资项目和企业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的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引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和企业是指自2012年11日起依法在荔湾区登记设立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包括引荐单位和自然人。引荐单位可以是区属各部门(招商选资专业部门除外)、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不包括区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以及其他区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和金融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同时符合本区的产业发展要求。

第五条  投资项目所属的企业必须注册地设在本区,且落户后经过一个会计年度依法经营,税收由本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

第六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对企业注册地所属街道的街道办事处协助引进项目和企业的给予协助企业落户奖。每协助引进一家企业,从该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对我区财政贡献额达到50万元(含本数)的年度,按该年度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一次性奖励给协助引进企业的街道办事处,奖励金额以每个企业计算。如该企业在期限内发生变更迁出属地街道的,外迁当年不再奖励给原属地街道。

(二)对企业的引进起直接作用的引荐人给予引荐企业奖,奖励标准如下:

1.引荐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参照该企业引进当年或次年在我区年度纳税额中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引荐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参照该企业引进当年或次年在我区年度纳税额中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引荐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权威机构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和中国连锁100强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区战略性主导产业方向的行业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或全省前10名的领军企业,且企业属于本区新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的,引荐人除享受前两款规定的奖励外,另给予一次性引荐大型企业项目奖15万元人民币。

4.引荐一家注册资本在100万(含本数)至500万元(不含本数)人民币的内资企业和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含本数)至300万美元(不含本数)的外资企业,若该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对区年度财政贡献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则按达到标准的年度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10%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凡符合申请资金奖励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申请人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区经贸局组织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并于3月31日前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并同时提交申报资料原件予以核对,具体要求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申请协助企业落户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荔湾区鼓励街道办事处引进重点企业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

2.项目设立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引进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时须提供);

3.合同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申请引荐人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引荐人签署的奖励申请表;

2.引荐人引荐确认证明;

3.引荐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引荐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引荐项目的验资报告;

6.引荐项目落户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税收证明。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奖励均奖给单一的奖励对象。如果一个奖励项目涉及多个单位或个人,应协商一致,只能由其中一个单位或个人申报。

第十条 区属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得到的奖励金可用于补充本单位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将收回奖励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荔湾区街道、经济联社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荔府办〔2009〕5号)和《荔湾区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荔办〔2009〕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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