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办〔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荔湾区困难失业人员及困难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区人力社保局反映。
2010年7月
荔湾区困难失业人员及困难退休人员
临时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体现区政府扶贫助困的惠民宗旨,解决我区困难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因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问题
第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主管困难失业人员及困难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负责困难失业人员和困难退休人员的认定,临时生活补助金(简称补助金)的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安排资金用于困难失业人员和困难退休人员的临时生活补助。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困难失业人员和困难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发放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困难失业人员和困难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申请、调查等事务工作。
第三条
(一)男性
(二)夫妻双方都已失业
(三)属单亲家庭需抚养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并办理有效失业登记;
(四)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条
(一)纳入社区管理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
(二)区、街企业退休人员。
第五条
(一)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住院;
(二)住院治疗后,每人累计一年内(从申请补助当月起往前
(三)家庭收入扣除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外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为
(一)急性心肌梗塞;(二)脑中风(急性期);(三)慢性肾功能性衰竭(尿毒症);(四)恶性肿瘤;(五)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六)急性重症肝炎;(七)严重脑外伤;(八)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九)血液病;(十)重度精神病;(十一)消化道出血;(十二)心力衰竭;(十三)呼吸衰竭;(十四)严重的意外创伤;(十五)脑血管意外康复期;(十六)慢性全身衰竭;(十七)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十八)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十九)糖尿病;(二十)哮喘;(二十一)肺气肿;(二十二)高血压;(二十三)红斑狼疮;(二十四)帕金森;(二十五)类风湿性关节炎;(二十六)冠心病。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
(三)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条
(一)补助对象每人年累计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总额在
(二)补助对象每人年累计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总额在
(三)补助对象每人年累计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总额在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中同时有困难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或多个困难失业人员或多个困难退休人员,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一)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手册》;
(二)家庭和个人收入资料;
(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单、住院医疗费用、自付费用单据原件;
(四)困难失业人员的家庭成员患病的,还需提供患病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一)户口簿、身份证、《管理手册》(或退休证);
(二)家庭和个人收入资料;
(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单、住院医疗费用、自付费用单据原件;
(四)如困难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患病,还需提供患病者的身份证原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自收到街道办事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补助金必须全部用于困难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临时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