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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荔湾区困难失业人员及困难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7-06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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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2010〕56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荔湾区困难失业人员及困难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区人力社保局反映。

 

 

201075日

 

荔湾区困难失业人员及困难退休人员

临时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体现区政府扶贫助困的惠民宗旨,解决我区困难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因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区人力社保局主管困难失业人员及困难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负责困难失业人员和困难退休人员的认定,临时生活补助金(简称补助金)的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安排资金用于困难失业人员和困难退休人员的临时生活补助。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困难失业人员和困难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发放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困难失业人员和困难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申请、调查等事务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荔湾区的困难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因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给予临时生活补助金救济的管理。

第三条  下列困难失业人员作为救济对象:

(一)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并办理有效失业登记;

(二)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并办理有效失业登记;

(三)属单亲家庭需抚养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并办理有效失业登记;

(四)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条  下列困难退休人员作为救济对象:

(一)纳入社区管理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

(二)区、街企业退休人员。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困难失业人员和困难退休人员,申请临时生活补助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住院;

(二)住院治疗后,每人累计一年内(从申请补助当月起往前12个月计算)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

(三)家庭收入扣除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外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为:

(一)急性心肌梗塞;(二)脑中风(急性期);(三)慢性肾功能性衰竭(尿毒症);(四)恶性肿瘤;(五)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六)急性重症肝炎;(七)严重脑外伤;(八)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九)血液病;(十)重度精神病;(十一)消化道出血;(十二)心力衰竭;(十三)呼吸衰竭;(十四)严重的意外创伤;(十五)脑血管意外康复期;(十六)慢性全身衰竭;(十七)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十八)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十九)糖尿病;(二十)哮喘;(二十一)肺气肿;(二十二)高血压;(二十三)红斑狼疮;(二十四)帕金森;(二十五)类风湿性关节炎;(二十六)冠心病。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个人相应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失业救济金、退休养老金、房屋物业租金、工资收入、临时性工作收入、低保救济金、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慈善赞助等。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

(三)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条  临时生活补助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补助对象每人年累计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总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给予3600元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每人年累计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总额在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的给予4800元的补助;

(三)补助对象每人年累计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总额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给予7200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补助实行年申报制度,每年81日到831日为申报受理时间,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和困难退休人员可向户籍所在街道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临时生活补助金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每户享受一年一次补助。

家庭成员中同时有困难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或多个困难失业人员或多个困难退休人员,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困难失业人员申请临时生活补助时,应填写《荔湾区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手册》;

(二)家庭和个人收入资料;

(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单、住院医疗费用、自付费用单据原件;

(四)困难失业人员的家庭成员患病的,还需提供患病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困难退休人员申请临时生活补助时,应当填写《荔湾区困难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管理手册》(或退休证);

(二)家庭和个人收入资料;

(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单、住院医疗费用、自付费用单据原件;

(四)如困难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患病,还需提供患病者的身份证原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加具初审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填报《荔湾区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情况汇总表》或《荔湾区困难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情况汇总表》后,报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批意见后,汇总填列《专项经费拨款申请书》报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自收到区人力社保局报来的《专项经费拨款申请书》及审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拨款。补助金由区财政局划拨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补助金必须全部用于困难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临时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金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补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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