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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6-23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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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2010〕52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622日

 

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通过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四个方面的工作,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在筹集资金、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加快我区企业上市步伐。实施后备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使上市公司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荔湾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后备上市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荔湾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明确的上市意愿;

(三)当年净资产在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两年内至少有一年净利润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预测未来两年将连续保持盈利;主营业务突出,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两年内至少有一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

(四)企业的主营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并属于我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五)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高成长性;

(六)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企业上市决议,并制定了具体的上市计划;

(七)享受本办法资助、奖励或补贴政策的企业应承诺在我区纳税登记五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第五条  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后备上市企业资格:

(一)符合后备上市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向区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确认后备上市企业资格;

(二)区发改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后备上市企业的审定意见;

(三)区发改局对符合后备上市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放“荔湾区后备上市企业证书”,并纳入荔湾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

第六条  企业申请后备上市企业认定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荔湾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荔湾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荔湾区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情况表》;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的复印件;

(五)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复印件;

(六)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的复印件;

(七)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尽职调查报告的复印件。

第七条  区发改局对纳入我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后四个年度内仍未启动辅导申报工作的企业,则视为自动退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取消后备上市企业资格。

区发改局牵头制定扶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申请办理的各项手续,各部门应特事特办,简化办事程序。

第八条  区政府对后备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实施财政资金资助和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验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二)后备上市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后备上市企业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区政府按以下标准对上市企业给予后续扶持:

(一)企业上市后,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0%以专项补贴的形式支持企业发展,补贴期限为三年;

(二)对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建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视同我区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可以享受区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优先申报广州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本区具有稳定收益的政府公共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以选择上市企业作为投资方。

第十条  企业异地上市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九条给予奖励或后续扶持。

第十一条  享受上述资助、奖励或补贴的上市企业,不再享受本区其他上市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资助、奖励、补贴的程序:

(一)符合资助、奖励、补贴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发改局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资助、奖励、补贴条件的后备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发改局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将通过复核的企业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审定;

(四)区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兑现资助、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资助、奖励、补贴须提交的资料:

(一)上市辅导期满并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验收后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荔湾区后备上市企业资助申请书》;

2.《荔湾区企业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情况表》;

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的复印件;

5.企业已支付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企业上市辅导备案书的复印件;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验收无异议承诺函的复印件。

(二)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后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荔湾区后备上市企业资助申请书》;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的文件复印件。

(三)已上市企业申请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荔湾区上市企业奖励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荔湾区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四)已上市企业申请后续扶持补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荔湾区上市企业后续扶持补贴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荔湾区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的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区政府依程序撤销资助、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缴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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