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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荔湾区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5-17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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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府办〔    2006〕    31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荔湾区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区侨务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5月     17

 

荔湾区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和《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     200599号)以及《广州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穗府侨〔      200614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侨捐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侨捐项目的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要求

2006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用一年半时间完成侨捐项目的普查登记、确认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做到:底子清,即核清本辖区内侨捐项目的情况;档案齐,即健全侨捐项目的文字档案,建立电子档案资料库;责任明,即明确侨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侨捐项目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制度完备,即制定和完善使用、管理和维护侨捐项目的制度,建立各项监管制度;监管到位,即侨捐项目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监管措施落实到位。2006年主要完成侨捐项目监管工作的发动、普查、验收工作,组织筹办我区首次确认侨捐项目颁发证书及挂牌仪式;2007年      6月底前制订完善侨捐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二、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5月)。

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必须提高全社会对开展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上下联动,多形式、多渠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全社会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的配合和支持,营造依法护侨的良好氛围。

1.广泛宣传。利用有线电视、广播、侨讯、网络等媒体和普法教育、社区侨务宣传栏等阵地,大力宣传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支持家乡建设的贡献,以及侨捐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力宣传涉侨捐赠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重视保护侨捐项目的法律意识。

2.重点发动。区在5月份召开动员会,展开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同时,通过召开“五侨”部门座谈会、相关部门和捐赠人、受赠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座谈会、组织侨务干部培训学习等方式,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职责要求,使相关单位和部门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做好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二)普查登记阶段(56月)。

普查登记是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的基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属有关单位负责其下属单位、各街道负责其辖区内的普查登记工作。

1.普查登记的范围:改革开放以来华侨、港澳同胞(含华侨团体或者个人,下同)捐赠的包括目前尚未建好的各类公益项目;改革开放前各个历史时期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目前仍在使用、具有一定意义、影响较大且产权比较清晰的项目。

各类捐赠公益项目包括: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建(构)筑物、设备、基金、文物、图书及其他。

2.普查登记的步骤:

1)公告。将开展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调查和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告知公众。同时,以街、局为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向受赠单位发放有关表格,明确普查目的和要求。

2)自报。广泛发动受赠单位、捐赠人填报《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普查登记表》,并规定上报时间。区各有关部门的直属系统由其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区侨办,街辖区范围的由街道汇总后报区侨办。

3)核查。以部门(系统)、街道为单位对侨捐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统计。已核实的项目要求配齐文字说明材料和相片,并按要求报区侨办。

4)建档。以部门(系统)、街道为单位,按统一标准将侨捐项目资料录入电子档案数据库,做好原始文字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公示。将普查结果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

6)查漏补缺。由于此项工作范围大、牵涉面广、时间长、情况复杂,为防止错漏,对一些有争议的项目必要时应向有关知情人或捐赠人核对,力求做到准确。对一些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受赠单位要向有关部门和区侨办补办手续和补报;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要书面说明情况并存入档案。

(三)确认阶段(710月)。

在全面摸清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项目情况的基础上,对符合确认原则和范围的侨捐项目,由受赠单位填报呈批表,持有效证明材料按程序上报审批、确认。

1.确认原则

1)对具体项目采取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大后小、先实物后基金的顺序进行确认,重点做好1978年以来侨捐项目的确认工作。

2)可对独立的单个捐赠项目(单个建(构)筑物或单个设备)进行确认,也可对整个项目(如某所学校、医院、道路、桥梁)进行确认。

3)对捐赠金额,既可以确认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家族)、侨团在单个项目中的捐赠金额,也可确认其在本辖区内的捐赠总额。

4)通过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兴建公益项目的,在计算捐赠金额时,以捐赠物资当时的原值计算。

5)捐赠项目有多个捐赠人参与的,以主要捐赠人名义填报项目呈批表,其余捐赠人可附表说明。

6)对捐建带有封建迷信、宗亲性或非法宗教的建(构)筑物,不予确认。

7)对捐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设施不予确认。对一次性或短期使用的捐赠款物(如赞助某次龙舟赛、足球赛及赞助校服、乐器等),不予确认。

2.确认范围

1)以每一个项目捐赠金额(含捐赠物折款)5万元人民币作为确认起点(10万元以上的重点侨捐项目由区确认监管);

2)捐赠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政府无偿划拨或受赠单位原有用地的地价不计入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的项目;

3)捐赠金额虽不到总投资额的25%,但已用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名义或团体名称命名,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3.确认程序

由受赠单位填写《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呈报表》,持有效证明(如华侨捐赠数、收款收据复印件、捐赠批文等,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须附捐赠项目及接受捐赠情况的书面报告),通过街道办事处或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向区侨办呈报,区侨办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受赠单位颁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确认证书》。

4.要求

1)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金额应进行认定,并本着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如需颁发《捐赠证书》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向区侨办呈报,区侨办审核后颁发《捐赠证书》。

2)确认工作要与设立标牌、签订责任书同时进行。凡确认为侨捐项目的,由区侨办按要求统一编号,录入电子档案资料库,并设立标牌。受赠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与区侨办签订《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责任书》。标牌、责任书由省侨办统一制作。

(四)验收阶段(1112月)。

区侨办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细则,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三、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改变用途报批制度。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侨捐项目的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出处理方案,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应与区侨办签订《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使用责任书》,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一方,侨务部门为另一方。在规划建设时,受赠单位应就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主动向捐赠人和区侨务部门汇报,征询意见;项目建成使用后,应建立管理、使用、维护制度。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的,区侨务部门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受赠单位与捐赠人联系制度。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建立联系制度,加强相互联系,主动向捐赠人汇报、沟通情况。

(四)审核备案制度。今后,受赠单位应将侨捐款物及时造册登记,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区侨办备案。侨捐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区侨务部门申报确认。对因特殊情况拟调整、报废的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由责任单位报区侨办审核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

(五)信息化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全区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侨捐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对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并即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六)年度检查制度。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区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辖区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区侨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侨捐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对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区侨务部门应协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必要时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七)公示制度。要将侨捐项目的有关管理、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增加对侨捐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四、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成立由分管侨务工作的区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并组成工作机构,由区侨办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成立相关的领导小组,明确专责人员。同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

(二)整合力量,加强协调。侨捐项目监管工作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一项工作,各单位对此要予以重视和支持配合。区侨办作为我区对华侨捐赠事务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调动和整合“五侨”力量,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卫生、体育、民政、文化等部门的沟通,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推动侨捐项目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我区在开展侨捐项目普查、确认、监管工作中,区侨办要加强指导,应在工作基础较好的系统或街道行政区域建立示范点或联系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工作全面进行。

(四)总结表彰,相互促进。我区将对开展侨捐项目监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工作不积极、监管不力的单位与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其整改。

 

 

附件:荔湾区侨捐项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荔湾区侨捐项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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