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事项:就业信息服务
二级事项: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一、个人借款人。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网上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和资格认证所需资料。
(二)经办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核,具体包括借款人年龄要求、创办企业要求、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贷款金额、贷款记录、还款能力等,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将有关情况报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在2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反馈确认结果。资格核对不通过的应书面回复说明原因。
(四)经办银行会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转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需说明理由,并通过经办银行退回借款人。
(五)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贷款公示期)完成贷款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向借款人解释不放贷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