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事项:就业失业登记
二级事项:
1.失业登记
一、办理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失业,并且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并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并且停止缴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满半年(需持有效的本市居住证)且当前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办理失业登记。
二、办理流程
(一)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二)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 (网址: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办理。
三、业务材料
(一)失业登记
1. 本人身份证件:内地(大陆)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本市户籍人员还须提供户口簿原件;港澳台人员提供有效通行证件原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2. 《广州市失业登记申请表》(可在网站下载或现场填写);
3.按下列情形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1)学校毕(肄、结)业且未有就业经历的,持毕(肄、结)业证书原件;
(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或各级人民法院或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的裁决结果法律文书原件;
(3)军人退出现役的,持有效证件原件;
(4)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持司法(公安)部门证明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失业登记续期
办理失业登记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须每隔6个月办理失业登记续期手续。失业人员可于失业登记到期前30日内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理,或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续期。对未及时办理续期手续或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注销其失业登记。
(三)失业登记注销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现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或个人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
2.已从事有稳定收入(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
3.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包括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兼管理人员等);
4.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失业登记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受委托人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业务材料办理。
四、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经办机构
(一)失业登记实行全城通办。失业人员可前往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登记网办业务由失业人员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二)残疾失业人员可选择到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报到期限内可选择到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四)失业登记续期。前台或网上办理失业登记续期业务由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六、咨询电话
12345广州市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服务指南
2.申领《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实行电子证照制度。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后,系统将自动签发《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照,《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劳动者在本市期间统一使用《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照,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申领纸质版《就业创业证》的,具体指引如下:
(一)申领纸质版《就业创业证》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办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的在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业务材料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并提交2寸彩照1张和《广州市〈就业创业证〉申领表》,前往全市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2.毕业年度内在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提交学生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2寸彩照1张向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领。
(三)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查询、打印
(一)信息查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广州人社微信服务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助服务终端等查询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
(二)信息打印:劳动者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打印本人就业登记信息,或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提交《广州市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打印申请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费打印本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
注:本人已申领《就业创业证》纸质版,需要打印失业登记信息的,需提供《就业创业证》纸质版原件进行打印。
三、就业失业登记基本信息变更
(一)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持以下资料办理信息变更:
1.《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登记表》纸质版。
2.劳动者姓名、身份证信息、户籍、民族、常住地址等发生变更的,需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办理。
3.劳动者学历、职业技能等发生变更的,需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学历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办理。
(二)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携带经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登记表》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信息变更手续。
(三)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四、港澳台人员打印《就业创业证》纸质版、查询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可持以下资料在前台办理
(一)有效通行证件原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二)办理业务的相关业务材料。
五、咨询电话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