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服务
发布时间: 2021-01-03 来源: 沙面街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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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养老保险服务

二级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1、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领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领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本人原缴费账号领取养老待遇的,可以不提供;

4、属于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低收入困难人员的,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原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出境定居并丧失中国国籍申请退回除政府补贴部分以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

1、《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本人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书面申请一份;

3、经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派出所注销的户口证明或护照(非中文版的,请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版翻译一份)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提供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继承人申领参保人死亡待遇,须提供:

1、《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提供能证明是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材料;

4、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继承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原件及复印件;

6、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部门名称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险种内)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 个人  单位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号)

办理条件 一、城乡养老转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年满60周岁后迁移户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城乡养老转出

申请人在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广州市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业务流程 一、城乡养老转入

1、参保人员在新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后申请转入外地城乡居保,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如有重复缴费的情况,同时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提供本人在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扫描归档,以便后续如转入的缴费历史有重复缴费情况,可立即进行退费业务的办理。)

2、转入地社保机构核查材料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先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为参保人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二、城乡养老转出

1、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城乡居保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历史记录表》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先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所需材料 一、城乡养老保险险种内转入

1、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

2、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历史记录表》

3、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申请人转入的缴费年限存在两地重复缴费,需办理退款的,在办理转入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②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险种内转出

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备注:

1、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如为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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