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4日检查发现,广州市荔湾区河沙中十八巷1号一楼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我局对上述经营的设备电脑(含主机、显示器)49套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相关责任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内,携带相关经营许可、身份资料、证明材料前来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塞坝路芳雅苑15号,电话:81831832)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我局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上述物品。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