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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荔府征决〔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5-01-02 17:58:55 来源: 区规划资源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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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2号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白鹤洞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培真路2号之一


  被征收人:         太兴一巷6号权利人         

  公民身份号码:      4401071938********    

  地址:             太兴一巷6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省政府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了粤府土审(02)〔202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鹤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荔湾区白鹤洞街鹤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14.7961公顷集体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作为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用地。2022年1月30日,本府发布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荔府更新征〔2022〕1号)。

  本府查明:被征收人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拥有一处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太兴一巷6号(该地址记载一宗宅基地证,为:穗芳府地字第000431号、证载建筑面积122.1平方米,证载3.5层混合结构),实际测绘建筑面积约134.8562平方米,实测3.5层混合结构。根据《补偿方案》标准执行,证载部分122.1㎡按 1: 1 计算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建设的超证部分12.7562㎡按1: 0.5计算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得6.3781㎡,合计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补偿为:122.1㎡+6.3781㎡=128.4781㎡。

  按照《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鹤洞村更新改造集体土地上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在如下补偿安置方式中进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

  根据《补偿方案》标准执行,对被征收人的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补偿为128.4781㎡。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为3,271,482.86元。具体包括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弃产货币补偿款3,211,952.50元,搬家费3,000.00元,搬迁奖励25,695.62元,临迁补助费30,834.74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弃产货币补偿款:128.4781㎡×25000元/㎡=3,211,952.50元

  (二)搬家费: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00㎡,3000元/栋=3,000.00元;

  (三)搬迁奖励:128.4781㎡×200元=25,695.62元

  (四)临迁补助费:128.4781㎡×40元/㎡×6个月=30,834.74元。

  二、回迁安置

  根据《补偿方案》标准执行,对被征收人的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补偿为128.4781㎡。

  对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补偿款为36,834.74元。具体包括搬家费6,000.00元,搬迁奖励25,695.62元,临迁补助费(单月)5,139.12元(自2023年5月18日被征收房屋视同移交之日起,至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出复建安置房接收通知书一个月止)。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搬家费: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双程搬家补助费6000元/栋=6,000.00元;

  (二)搬迁奖励:128.4781㎡×200元=25,695.62元;

  (三)临迁补助费(单月):128.4781㎡×40元/㎡=5,139.12元;

  三、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由于被征收人未按期限签订《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鹤洞村更新改造集体土地上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征收土地公告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作出以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一)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答复征收实施单位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并签订《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鹤洞村更新改造集体土地上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逾期,将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并公证提存补偿款3,271,482.86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将提存至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 ,银行账号: 652257753665 。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 81405277-805  ,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103号 。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房屋及用地。

  (三)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手续。

  (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白鹤洞街道办事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培真路2号之一,经办人:侯舒婉,联系方式:020-8189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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