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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8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8号)
发布时间:2018-06-29 06:17:10 来源: 区征收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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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征房〔2018〕8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AF020216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出具陆居路地块规划条件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3432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芳村大道中:228号、230号、232号、234号、236号、238号、240号。

民治大街:30号、28号之一、32号、33号、33-1号、34号、36号、36号后侧(自编)、防治所侧公厕(自编)。

明心路:5号大院、9号之一(自编)、11号(自编)、13号大院、13-1号、13-2号、15号。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新荔城拆迁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7号旁

联系电话:81657412

联系人:曹欣颖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出具陆居路地块规划条件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3432号)

2.陆居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查询网址:http://www.lw.gov.cn

2018年6月29日

 

请点击下载:

1.1 关于出具陆居路地块规划条件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3424号).pdf

1.2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pdf

2. 陆居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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