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荔湾区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荔湾区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
竹涧一巷:2号,6号,8号。
竹涧二巷:5号,6号。
竹涧直街:1号,2号(厨房),3号,4号(厨房),6号,6号之一(6-1号),7号,9号、9号之一(9号),10号,10号之二,10号之二东侧,11号西侧,13号,15号,18号,19号,19号之一,21号南侧,21号之一,22号,25号之二南侧,26号之一东侧,26号之一后面,27号西侧,28号之一,30号,32号,36号,38号东侧,39号(东侧)。
太兴一巷:6号之一(6-1号),6号之一厨房,7号。
太兴二巷:1号,4号之一厕所,5号,6号,6号厨房。
太兴三巷:1号,5号,6号,8号。
太卿三巷:4号(占首层)(4号首层),4号(占第二层)(4号二楼)。
松涧一巷:1号,2号首层,2号第二层,3号,4号,5号,5号之二,6号,7号,8号,9号,11号,12号,13号,15号,20号,22号,24号,25号,26号,29号,31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9号,40、42、44、46、48号。
松涧二巷:3号,4号,4号后座(1-2号),6号,7号(松涧三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之一(16-1号),17号,18号第一层(18号首层),18号之一第一层(18-1号首层),18号之一第二、三层(18号二、三楼),19号,26号,28号,35号之一东侧。
松涧后街:1号,1号之一,5号,6号,7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北侧,20号,24号,27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44号,52号之一,53号,58号(松涧上街28号)。
松涧上街:2号,8号,9号(松涧尚街9号),11号,13号,14号,15号(松涧后街58号),16号,16号之一,20号,20号北侧(20号之一)。
梅涧横巷:1号,2号。
梅涧一巷:1号,5号,7号。
梅涧二巷:2号,3号,4号,5号,6号,9号,11号,15号,16号,17号,18号,20号,21号,22号,36号西侧。
梅涧三巷:2号东侧,9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7号之一),19号,19号之一,20号,21号,22号(18-2号),23号,24号,25号(23-1号),26号(18号),27号(25号),28号(20号),29号,30号,32号(15号),33号,35号之一(35-1号),37号,39号(梅涧三巷39号,松涧一巷38号),42号(26号),44号,46号,48号,49号西南侧,56号南侧,56号西北侧,58号,64号西侧。
梅涧四巷:1号,1号之一,2号,3号,4号。
社岗:2号之一(厨房),5号,6号(芳村区广中路白鹤洞社岗6号),7号,7号之一,8号(芳村区广中路社岗8号首层、二楼),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之二北侧,15号之二南侧,16号,16号之一,17-24号,24、24-1号东侧,25号对面,26号,27、27-1号斜对面,28号西侧,29号北侧,30号北侧,31号北侧,35号杂物房。
南枝围:10号(芳村区白鹤洞路南枝围10号),3号西侧(石油公司),3号之一,5号,5号西侧(石油公司),6号,6号之一,7号,8号,9号(广中路南枝围9号),20号西侧(煤建公司)。
南来大街:1号,3、7号对面,6、8号(4号),7号(3号),8号,9号,15号东面,19号之三旁,20号东面,22号,22号后面,22号旁,24号之一,28号(10号),36号,38号东侧,40号后面,132号旁,137号,139号。
鹤洞后街:2号,4号,6号,7号之一西面,14号,23号,25号,26号,27号,27号之一,27号之二,28号,29号之一南侧,31号,32号,35号,36号之一西侧,37号,37号对面,41号之四东面,41号之五南面,41号之八,43号东侧,44号之一,44号之一北侧,44号之一东侧,45号之一东北侧,45号之六南面,48号东侧,49号之二北面,51号之一,51号之一西侧,54号南侧,56-60、63号(56、57、58、60、61、63号),59号北侧,61号东侧。
昌德大街:1号,1号西侧,2号,2号(对面),3号,3号北侧,3号之一,4号第二层,4号首层,5号,6号,7号之五(东侧),7号之一(7号之四),8号,9号,10号,10号之二,11号,12号,13号之九,13号之九(东侧),13号之一南侧,14号,14号对面,16号,18号,20号,20号厨房,22号,24号,24号之二,24号之三,24号之四(26-1号现址),28号,28号(厨房),32号,32号对面,34号,34号南侧。
洞深一巷:1号之一,1号之二(洞深二巷4号二、三楼),2号,3号,4号,5号,7号之一(7-1号),8号,8号之一,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7号(南来大街27号),27号之一,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南面,36号。
洞深二巷:1号,2号,3号,4号,5号,7号,7号之一,8号,9号第二至四层(洞深二巷9号首层;洞深二巷9号二、三楼),9号首层(洞深二巷9号地下),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7号,19号,22号,23号,29号,31号,31号之一,33号。
耕乐一巷:5号北面,8号,9号,11号,13号,23号,38号。
耕乐二巷:10号,10号之一,12号,14号,16号,18号,5号,6号,8号。
耕乐三巷:1号,3号,4号、4号之一,5号,6号,6号斜对面,7号。
耕乐四巷:2号,3号,4号,6号。
耕乐直街:3号,4号厨房,16号西侧,20西侧,34号。
耕忍街:7号。
耕隐一巷:1号,2号,2号北侧,3号西侧,4号,6号,8号,10号,14号。
耕隐二巷:2号,3号,8号,9号,10号,12号,14号,14号厨房,16号,18号,20号,21号(洞深二巷21号),34号,36号。
拱北里:1号,2号,3号,6号。
鹤洞大街:8-14号(白天鹅房地产),9号,11号,13号,16-18号(鹤洞大街16-18号101房、102首层、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第七层),16-18号南侧,16号之二,16号之二东侧,16号之一,17号,19号,20号,20号(后面),20号之一,20号之一南侧,21号,22号,23号、23号之一、25号、25号之一(鹤洞大街23、25号),25号北面,27、29号,28、30、30号之一,31号,31号之一,32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7号北面,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2号厕所,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北侧),48号之三,48号之四,52号之二西侧,67号,71号。
鹤洞路:85号(芳村区广中公路社岗1号),89、91、93、95号(芳村区广中公路社岗1号),97号(芳村区广中公路社岗1号),99-101、103号(芳村区广中公路社岗1号)。
鹤洞小学。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鹤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鹤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鹤洞村城市更新项目拆迁办公室(广州市荔湾区南来大街83号鹤洞村城市更新展厅4楼)
联系电话:81747689 联系人:苏涛
特此公告。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预选〔2020〕8号)
2.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查询网址:http://www.lw.gov.cn
2020年5月 11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