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3号)
发布时间: 2020-11-24 来源: 区住房建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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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西场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20〕48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东风西路72、84、86、88、90、92、94、117、119、121、123、125、127、129、131号,东风西路和平南三街39、40、41号,东风西路和平东一街1、2、3号,东风西路源溪一巷24号。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南源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92号

    联系电话:81834728

    联系人:徐敏兵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20〕48号)

              2.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西场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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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征房〔2020〕3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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