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YL22HG092032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硕颖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大坪街22号315房
被投诉人1:广州宜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18楼
被投诉人2: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新基上村152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环卫设备购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64.06万元,分2个采购包:采购包1(240L垃圾桶),预算金额418.88万元;采购包2(小型环卫车辆),预算金额145.18万元。2022年10月21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11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分别于10月31日、11月14日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于11月7日、11月22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11月7日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1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包1、包2的“一般技术参数响应”评审细则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本项目包1要求提供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3.“客户评价”作为评分不合理,此评分设定的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的便利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4.“售后服务方案”要求提供“优惠条件”,属于索取额外服务,违反法律法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2、3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本机关责令被投诉人更正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6日